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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首例测温退费案用户胜诉

2011年11月14日 14:4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交了采暖费,室温却很低,供热单位却无说法,百姓怎么办?

  对此,辽宁省大连市尹先生找到了一条维权途径,先找质量监督检测部门测温,通过测量获取证据后,再到法院起诉进行有效维权。

  日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采信了尹先生提交给法庭的证据,判供热单位退还858元采暖费,并承担测温费200元。

  据悉,这是辽宁省法院审理的首例测温退费案。

  室温不达标起诉至法院

  2010年7月26日,尹先生从开发商手里取得了大连市西岗区香周路阅阳楼小区的房屋钥匙。10月23日,尹先生缴纳了2010年度采暖费2011.8元。

  但是从供暖期开始后,尹先生家中的暖气片就没有热过。为此,尹先生找到物业下属的锅炉房、开发商以及物业公司,并请求西岗区供热办催办此事。

  开发商称,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供暖问题应该找供热单位。

  而供热单位却回答说,尹先生家所在的小区供暖手续还在开发商手中,没有移交过来,最近两年的供暖问题都应该由开发商负责。

  多次交涉无果后,2011年1月19日,万般无奈的尹先生请大连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对自家室内温度进行了检测。

  检测报告表明,尹先生家客厅室温只有14.4℃,完全不达标。

  尹先生说:“开发商和供热单位根本不履行维修义务,导致自己一家人天天挨冻。”

  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尹先生将开发商和供热单位起诉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开发商和供热单位对自己家的暖气设施进行维修;返还自己已经支付的2011.8元采暖费;并承担测温费200元。

  开发商供热企业互相推诿

  庭审时,开发商方面辩称,自己根本不是供热单位,室温不达标与开发商没有丝毫关系;自己开发的阅阳楼小区供暖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并已竣工验收合格,尹先生没有及时向开发商报修,维修责任不确定;此外,尹先生家的房屋为复式结构,他们自己擅自改动了房屋结构,应当承担供暖不达标的后果。计量检定测试所的报告只能证明检测当天的室温不达标,不能证明整个供暖期都不达标。所以,尹先生无权要求退回全部采暖费。

  而供热企业则认为,根据他们和开发商签订的《集中供热并网协议书》规定,供暖设备有两年的保修期,保修期内的二次管网、三次管网(楼道和居民家中的管网)的维修均由开发商负责。而且,开发商始终没有将供暖设施移交给供热公司。考虑到尹先生家的实际情况,供热公司派了员工进行了维修,后来其家中室温已经达标。此外,尹先生家属于跃层房屋,从检测报告上看不出监测点是在一层还是在二层,该检测报告有瑕疵。检测报告只是证明检测当天温度不达标,并不能证明其余149天都不达标。

  法院判决供热企业担责

  法院经审理查明,按照供热单位和开发商签订的《集中供热并网协议书》约定,供热公司承担由中心锅炉房主干线管网送到开发商建筑挡土墙下的总接口位置,负责主干线设备、设施建设配置及维修工作,并承担相关责任。开发商负责二、三次管网的设计、施工及维修、保养,保质期为两年。

  法院认为,供热单位负有保障用户室温达标的义务,而尹先生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的温度不达标。虽然供热公司认为该报告存在瑕疵,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哪些瑕疵,以及瑕疵足以影响检测结果,所以尹先生提供的检测报告真实、有效。按照大连市住宅室温达标检测规定,温度在14℃(包含14℃)至16℃,按不合格天数收费50%退费。

  供暖期期间,尹先生就暖气不热问题先后找过开发商和供热公司。直至供热企业于今年3月14日维修后,尹先生家中的温度才达标。因此,法院判决供热公司返还尹先生采暖费858元,并承担测温费200元。

  ■案意点击

  据了解,以往法院受理的涉及采暖费案件,多数是供热公司起诉业户欠缴采暖费。而业户欠采暖费原因之一是对供暖质量不满意,于是便采取消极对抗方式。虽然按照相关规定,对于百姓投诉的温度不达标问题,供热公司有入户测温并维修的责任。但是在现实中,由于诸多复杂原因,使得这一操作并不是很顺畅。尹先生的做法,对百姓的供暖质量问题维权开了个好头。这种变被动为主动的理性维权方式,既赢得了法律上的支持和经济上的赔偿,也彰显了普通百姓的法律意识在日益提高。(记者张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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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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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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