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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色情犯罪呈高学历特点 男子传淫秽物品获刑

2011年11月14日 15:20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对5起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案件集中进行宣判,5名男子被分别判处缓刑3个至4个月不等。朝阳法院通过对近三年的相关案件分析发现,网络色情犯罪正呈现高学历的特点。

  5名被告人中,学历最高的是32岁的无业男子陈某,研究生文化,被告人田某、姚某、韩某都是大学文化,学历最低的吴某也是高中文化。

  39岁的田某今天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田某在政府部门工作。2010年8月至9月间,其在办公室内利用个人笔记本电脑,往“激情世纪网站”上传多部淫秽文章,累计被点击浏览3万余次。田某讲,他向网站上传淫秽文章并不是为了牟利,而是为了获取积分,从而赢得更大的网站浏览权限。网站浏览权限越大,他就能看到越多的淫秽视频、文章和图片。

  与田某的情况相同,其余几名被告人向网络上传淫秽物品均不以盈利为目的,更多的是为了获取浏览权限。

  朝阳法院对2009年至2011年审理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案件的一项调研显示,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此类案件正在逐年呈倍数增长,而且被告人呈现年龄低学历高的特点。

  2009年至2011年间,朝阳法院共审结此类案件20件,判处被告人20人。其中,2009年1件,2010年4件,2011年猛增到15件。被告人中,年龄在35岁以下的15人,占75%,其中最小的仅23岁。大学以上文化程度的14人,占70%,其中硕士研究生文化的有2人,还有2名高校在读生。而且,这20名被告人大多具有正当职业,甚至还有人在公司担任高管。

  为什么此类犯罪会集中在这一高素质的人群中?朝阳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臧德胜分析认为,可能是因为高学历的人接触电脑、网络的机会更多,相比单纯的体力劳动者,他们也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关注这些东西。

  新闻链接

  “情节严重”是获罪标准

  传播淫秽物品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指多次、经常地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等。如果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或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犯罪。

  关于网络传播淫秽物品,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文件20个以上、音频100个以上、文章或图片200个以上、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等,均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达到以上单项标准两倍以上、数量达到两项标准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对于传播内容中包含未成年人或向未成年人传播的情形,法律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标准,只需达到以上标准的一半数量,就构成犯罪。(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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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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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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