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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脚手架上摔落致残 三上法庭维权求偿

2011年11月21日 13:59 来源:银川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在建筑工地上务工的刘某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住院,包工头张某和吴某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便不管不问。记者从银川市农民工维权工作站了解到,在该站律师的帮助下,刘某走上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之路,三上法庭之后,近日,虽在一审中获胜,但获赔依然在期待中。

  据了解,刘某是受包工头张某、蒋某、吴某雇用在宁夏某建设集团公司的工地干活时受伤的。但是,刘某既没有与该建设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这家单位直接用工的任何证据,欲通过申请工伤认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因为缺乏能够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而不被有关部门受理。

  工作站的律师了解案情后,帮助他收集了有关证人证言,让刘某按工伤鉴定标准先做了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为七级伤残,然后按雇工关系将包工头张某、蒋某、吴某及承建工程的宁夏某建设集团公司起诉至金凤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张某、蒋某及吴某给刘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6273.72元,宁夏某建筑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1年6月13日,银川市金凤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开庭时蒋某的代理人说明了蒋某是受雇于张某和吴某的事实,不是工程承包人,不应承担责任;宁夏某建设集团公司承认了将钢结构活转包给吴某和张某的事实,但认为刘某是受张某和吴某雇用的工人,与公司无关,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张某和吴某的代理人认可了承包工程及雇用刘某的事实,但对刘某的伤残等级提出异议,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对二次手术费的主张因未实际发生不予认可。法官同意了重新鉴定的申请。

  7月28日,银川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伤残程度重新进行了鉴定,结果仍为七级伤残。鉴于诸被告在刘某的二次手术实施前不肯赔偿二次手术费。8月4日,刘某实施了二次手术。9月30日,法院再次安排开庭,对刘某提出的追加二次手术费的申请进行了审理。几经周折后,刘某终于在一审中获胜,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吴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刘某各项经济赔偿金246834.72元;宁夏某建设集团公司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赢了官司,但获赔之路还要继续走下去。记者了解到,张某、吴某等被告不服判决,又于近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记者 蒋宏宁 实习生 吴春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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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阚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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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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