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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微调强制性权力 禁止对吸毒者强制检测艾滋

2011年11月23日 09:42 来源:钱江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一些行政部门的“强制性”权力,都将依法微调了。这是记者昨天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得到的最新消息。

  原来,今年6月30日,行政强制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这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简单地说,这部法是为了控制政府权力不滥用,因此也被人称为是给行政机关“立规矩”。

  记者了解到,行政强制法中明确,现在一些行政部门所拥有的“强制性”权力,都必须要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找到依据,如果没有依据,这些“强制性”权力都将被撤销。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吕汉夫介绍说,行政强制法明年1月1日施行,省人大常委会已经从8月25日正式启动我省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专项清理工作,对172件现行有效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找出了14个法规中没有法律依据的那些“强制性”权力,然后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一一进行审议修改删除。

  举个例子,比如目前按照《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公安机关查获吸毒人员时,应当及时通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协助进行艾滋病强制性检测。

  但是,艾滋病强制性检测,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目前国家的诸多法律中,对吸毒人员的艾滋病强制性检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意见:本省条例的规定,不符合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因此建议删去这条内容。

  又比如,《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养狗人没有按规定给狗注射狂犬疫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为处理,费用由养狗人承担,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但法制委员会经审查后,删除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为处理,费用由养狗人承担”这一内容,只改为“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理由是,“代为处理”不符合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的适用情形。

  《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二审

  拟规定用户拒绝验视的快件,不得收寄

  本报讯 经过修改后的《浙江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昨天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胡虎林介绍了部分修改内容。

  上次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一些地方人大和政府就提出,通过邮政、快递行业运输毒品是近年来较为突出的一种新型违法犯罪方式,因此建议增加相应内容,如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提高查验技术装备水平”,“如实记录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收寄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当场封装;用户拒绝验视的,不得收寄”。

  另外,对吸毒人员驾照如何处理的问题,这次提交的草案修改稿中,将这项内容改为“吸毒成瘾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在戒毒期间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其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依法注销。”(记者 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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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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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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