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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规定骗取城市低保2千元以上处2至3倍罚款

2011年11月28日 14:28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骗取城市低保金2000元以上,处冒领低保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省民政厅近日发布《陕西省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陕西省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今后,对骗取低保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将有新标准。

  收入好转

  仍冒领也要处罚

  新标准明确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骗取的低保金不超过1000元,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骗取低保金1000元(含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追回冒领款物,处冒领低保金额的1倍(含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骗取低保金2000元(含2000元)以上,追回冒领款物,处冒领低保金额2倍(含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也将追回冒领款物甚至罚款。

  福利机构

  侵害服务对象权益将获罚

  对于社会福利机构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新标准规定,造成服务对象财产损失500元(含500元)以上或身体轻度以上伤害,给予警告,处1000元(含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

  此外,社会福利机构进行非法集资,非法集资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1000元(含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建议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擅自建殡葬设施

  最高处3倍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也将受到处罚。《基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主要是各类公墓或墓地),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记者 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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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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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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