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法治新闻

拼车出行出了事故怎么办?

2011年12月01日 17:59 来源:中国妇女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事由·

  小王和小张是北京通州某小区的邻居,他们在社区网络上相识。两人都在海淀区上班,小王开车,小张是地铁加公交。于是,两人相约每天早上7时30分在小区门口小张搭小王的车上班。某天早上,车行驶在快速路上突然爆胎了,小王对突发状况处理不及时造成车辆侧翻,小王轻伤,小张重伤,经鉴定八级残疾。

  拼车拼出了事故,一时间小区里议论纷纷。小王没收车钱,小张搭车是不是要责任自负?小张的治疗费好几万不可能自认倒霉,那小王有多大责任,要赔多少钱呢?小王好心好意再搭一笔钱,也确实够委屈的,能不能走交通事故由保险赔偿呢?

  ·提醒·

  朋友或亲戚之间搭车的方式在国外是很普遍的现象,目前我们国内交通压力较大,这种有效提高私家车使用效率的办法也是值得鼓励的。但目前我们的相关制度还不完善,出现的问题还很多,例如搭乘车辆收费与否、发生事故后的责任承担,在实践中和理论界都尚有争议。

  本案中小张和小王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之为“好意同乘”,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并无偿搭乘的行为。好意同乘属于合同关系,但又与客运合同有着本质的区别。由于搭车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是一种无偿行为,也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是基于朋友或道德上的同情而自愿提供帮助,所以如果单纯地将本案界定为普通交通事故,单纯地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理,有违公平原则,不能要求运行人承担与一般交通事故一样的赔偿责任。

  搭乘他人车辆一般分为三种情况:1.有偿租赁使用;2.无偿使用;3.好意同乘。以上三种搭乘方式,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所应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我们这里只结合案例分析第三种情况:作为搭乘人,小张不在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赔偿范围内,主张按第三者责任险由保险公司赔偿的办法就行不通了。实践中,大多数判例都是要求同乘人自担部分风险,运行人应承担适当的经济补偿(非侵权赔偿)责任。本案可参照侵权案件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由小王对小张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同乘人、运行人都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那就是同乘人、运行人有不适宜运行上路的情形,例如酒后驾车,同乘人应当能预见到酒后驾车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后果,却不但纵容还乘坐车辆,故其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这种明知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却仍然乘坐醉酒者所驾驶车辆的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自甘冒险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侵权责任。(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李鹏涛)

分享按钮
参与互动(0)
【编辑:张志刚】
    ----- 法治新闻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