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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通过《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重点流域禁采矿

2011年12月02日 14:4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社福州12月2日电 (记者 孙贤迅) 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日审议通过了《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条例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开采矿产。

  福建境内有闽江、九龙江、敖江、晋江、汀江、龙江、漳江、木兰溪、秋芦溪、交溪、霍童溪、东溪12条水系,其流域面积在500平方公里以上,水资源总量丰富。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流域水污染整治工作压力不断增大,部分河段、湖库环境问题突出,水环境隐患仍较普遍。因此,水环境保护成为福建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大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力度,治理水土流失,促进生态修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禁止开采矿产。

  除抚育和更新性质以外的采伐,禁止种植会引起林地土壤退化、污染地表水的速生树种。在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千米或者一重山范围内,禁止修建尾矿库或者倾倒工程弃渣弃土等建筑垃圾。

  针对福建一些主要流域水电站密集、水体自净能力明显降低的状况,《条例》规定,严格限制在流域内新建水电项目。流域内已建成的水电项目在运行过程中,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根据评价结论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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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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