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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立法规范城镇排水问题 明确内涝防治措施

2011年12月02日 15:3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12月2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城镇排水及污水处理进行了规范,提出加大对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并明确防治内涝灾害的有关措施。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是市政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卫生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环境质量,关系到城镇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近年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为此,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作了进一步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指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征求意见稿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征求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内涝防治标准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内涝防治要求,加强排涝管网、泵站等设施建设,采取雨水收集、利用、渗透与调蓄等综合措施,防治内涝灾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水利、排水等有关部门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

  征求意见稿指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查时,应当征求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连接管道等设施,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征求意见稿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接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水户应当按照接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不按照接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不配合相关监测、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未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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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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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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