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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卖”房给女为逃债 法院撤销房屋转让合同

2011年12月14日 10:27 来源:钱江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2008年大学毕业的女孩子小陈,年收入不过六七万元,却于2010年底时,买下了一套160多平方米的房屋,和一个12平方米的地下车库,交易金额达二百余万元。

  仔细查看之下,卖房人,竟然就是女孩的父亲老陈。既然要把房子给女儿,为何不直接给房产证,却要大肆周章先把钱给女儿,再让女儿来买房?

  “他是为了逃债!”老陈的债主老沈怒气冲冲。“明明有钱不肯还债,还把房子用这种方式给女儿,太卑鄙了!”

  昨天,法院判决撤销这份父女间的房屋转让合同。

  帮朋友担保了180万贷款

  老陈是包工地做工程项目的一个工头,老沈是一家房产公司的负责人。两人在生意场合相识,常有往来。

  老陈因需向银行贷款180万,就由老沈做了担保。

  “当时跟他接触下来,觉得他还蛮牢靠的,而且他工地做得蛮大。这贷款要担保,当时我以为是过过场嘛,就答应帮忙了。哪里想到,是笔180万元的贷款!”老沈悔不当初。

  老陈由于手头拮据,未能及时还款付息,被银行告到了法院。而老沈作为担保人,也被列为共同被告。

  根据判决,老陈应归还银行借款本金180万元及相应利息,老沈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判决生效后,老沈履行了担保责任。正想向老陈行使追偿权,他却发现了他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为躲债,朋友把房子“卖”给女儿

  今年,老沈无意中得知,老陈女儿去年年底买下了一套房子。房屋加一个车库,得有200多万。小陈2008年才大学毕业,工作一般,年收入不过六七万而已,三年不到,怎么可能买得起房,还是一次性付清购房款?

  这钱,一定是老陈给的。换言之,老陈不缺钱,完全有能力还债。

  老沈再一查,糟糕!小陈买的房子,竟然就是老陈卖的!“他这是恶意转移财产!”

  老沈把老陈告上法院。法庭上,老沈一见到老陈,情绪十分激动。“如果不知底细,谁都不会看出这是父女间的协议,而是当成一般的购房合同。”

  老沈提交了两份房地产转让合同复印件,两份宁波市存量房转让、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复印件作为证据,以证明老陈在2010年的12月,将其名下位于宁波某小区的房屋及地下车库进行了转让,而受让人正是他的女儿小陈。

  双方采用的是宁波市房产交易中心印制的格式合同,合同内关于房屋及地下车库的位置、面积、产权证号、使用性质等标明得一清二楚,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也有约定。

  两份合同的标的分别为一处面积为160余平方米的房屋,及一处面积为12余平方米的地下车库,交易金额达二百余万元。“小陈一个大学刚毕业才参加工作的小姑娘,根本没有能力巨款购房,这是完全就是老陈逃避债务的行为。”老沈说。

  法院判决撤销父女“卖房”合同

  据法院调查,上述合同签订时间与老陈申请房产转让登记、缴纳税费的时间为同一天。也就是说,老陈父女在一天时间内,完成了从合同签订到办理登记手续的一整个房产转让流程,且双方并未约定分期付款。

  这意味着,小陈要一次性凑齐两百余万的巨款。这对一名刚参加工作的小姑娘来说,谈何容易?

  经老沈申请,法院向工行、建行、深发行等多家银行调取老陈父女在2010年12月的银行账户明细,发现老陈通过个人账户将两百余万元款项分别汇至小倩等四名案外人账户上,并通过亲戚、朋友等十余人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款项全部汇至小陈账户,最后由小陈以购房款方式支付给老陈。

  法院向其中一个案外人小倩调查取证。小倩直言,她与小陈是同事,两人并无经济上往来,款项转账纯系小陈要求,通过其账户帮忙转一下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陈父女通过多名案外人协助,以银行转账方式实现资金流动,可以认定,其行为实质为企图通过合法方式掩盖无偿转移财产的目的。

  “老沈归还18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了抵押担保责任,故有权作为债权人向老陈行使追偿权。而老陈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小陈,致使其没有财产可供履行其对老沈所负的债务,故其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客观上已对老沈造成了损害。”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老陈父女于2010年底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通讯员 林晓 方宇强 记者 陈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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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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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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