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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犯高铁列车盗窃13万巨款案终审裁决 被判13年

2011年12月15日 20:06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高铁列车盗窃巨款案今天终审裁决

  盗窃惯犯在高铁列车盗窃旅客13万元巨款,抓获后竟否认其犯罪事实,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起上诉。12月15日上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对这起盗窃案件公开审理,并依据认定的证据当庭裁定:维持原审对被告人梅发平判处有期徒刑13年的判决。

  现年48岁的被告人梅发平系安徽省舒城县无业人员,初中文化,居住在江苏苏州市吴中区。梅发平曾在1981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987年、1990年、2006年、2008年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0年因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同年9月28日刑满释放。

  今年4月3日10时许,梅发平从上海虹桥火车站乘上G7272次旅客列车准备回苏州。当列车运行至上海虹桥至昆山南区间时,梅在7号车厢内,趁旅客施某睡觉不备之际,将其放在行李架上的“LV”包拎下,从包内窃得人民币13万元。列车停靠昆山南站时,梅携款下车逃逸。经公安机关侦查,于4月25日在苏州将梅发平抓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梅发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旅客列车上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梅系累犯,在高铁旅客列车上实施盗窃的社会危害性较大等情节,故依法以盗窃罪判处梅发平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梅发平不服判决,认为自己没有盗窃,遂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向上铁中院提起上诉。

  上铁中院经庭审查证,梅发平归案后的4月27日、29日两次供述及4月27日的自书“检查”,均承认其实施了盗窃行为,所供述的盗窃时间、地点、所窃币种、数量、票面等细节,与被害人对于“LV”包内人民币被盗的时间、地点、数量、票面等事实的陈述,以及同车厢旅客的证人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梅两次翻动被害人包的事实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上海铁路局虹桥站座位查询信息、视频截图、刑事摄影照片,证实4月3日8时40分许,梅发平曾在虹桥站自动售票机前排队,后进站,当日11时许由昆山南站出站等过程,以及其外貌、着装、背包等特征的事实;梅发平在昆山南站附近搭乘的出租汽车司机证言和辨认笔录,都锁定了被告人梅发平。据此,认定本案的证据已经形成锁链,足以证实梅发平盗窃13万元的事实,上诉人梅发平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与事实不符,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立足此案,该案主审法官提醒广大旅客:每年发生在列车上的类似盗窃案屡有发生,让犯罪分子有机可趁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害人自身疏于防范。本案中被害人携巨款乘坐旅客列车,在熟睡时未将财物贴身存放反而放在行李架上,导致被告人多次翻动也未察觉。再过一个多月就要到春节了,大家在乘坐火车或者飞机等交通工具时,切记要谨慎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千万不要因疏忽大意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针对铁路运输治安状况和盗窃案件特点,明确铁路运输过程中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认定标准,以六万元为起点。 (记者周强 郑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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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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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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