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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被指缺乏监督手段

2011年12月17日 14:31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民政部制定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今天正式向社会发布。

  指引明确,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信息公开主体收到捐赠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72小时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

  指引将对公益慈善的运作带来哪些改变呢?

  现有法律框架下的创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周汉华教授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指引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内容进一步细化。”

  指引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基本信息、募捐活动信息、接受捐赠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接受捐赠机构财务信息及必要的日常动态信息等,都属于信息公开的必要内容。

  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相比,指引确立了及时准确、方便获取、规范有序、分类公开、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的原则。

  如此细致的规定在周汉华看来是下了功夫的。他认为,指引对于公共慈善信息公开的引导和促进,不失为一种创新性的管理。因为指引的规范对象,即公益慈善类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三类组织”)并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约束的三大主体中的任何一个: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则认为,可以将三类组织视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民政部此次出台指引,为公益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了一个范本。既回应了社会的现实需要,给公众一个交代,也挽救了公益捐助事业。

  对公益慈善应有更高要求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指引旨在为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和机构公开信息提供指导性规范,为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提供参考性文本,为社会和公众了解、获取和监督慈善捐助信息提供参照性标准。

  在周汉华看来,这还不够。三类组织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程度都应该高于法律规定,同时三类组织应该倡导自治。

  他说,国外政府对慈善组织从不作相关规定,但他们却总是做得比政府好。鉴于国内三类组织大部分仍有官办色彩,在改革还不到位的情况下,只能先加强对其刚性管理,纳入依法治理轨道才能取信于民。如果仅仅是指引,就面临刚性不足的问题。

  《法制日报》记者发现,指引制定的依据除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外,还有《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杨伟东认为,指引以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和规章为制定依据,却以指导性规范的形式出现而非强制性规范,似有不妥。

  记者了解到,民政部将在指引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慈善捐助信息公开办法》。

  缺乏监督手段和救济路径

  尽管指引对捐赠信息公开的内容、原则、方式、时限等都作了细致规定,但由于是指导性规范,《法制日报》记者通篇未见其监督性措施规定。

  杨伟东认为,社会公众及捐助人可以用什么方式来监督三类组织的信息公开;民政部、主管机关怎么监督;如何保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及时性、有效性;如果发生争议,能否到法院提起诉讼等一系列基本的法律必备要素,都没有相应规定。而建立对三类组织的约束机制才是取信于民的关键。本报记者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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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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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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