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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家谈法律体系形成后的立法与司法问题

2011年12月21日 13:17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在“法律体系形成与应用法学研究”理论研讨会上暨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成立二十周年座谈会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李林分别就“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规律”、“法律体系形成后应加强裁判方法的研究”、“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发表了专题演讲。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胡建淼进行了精彩点评。

  公丕祥: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规律

  在当代中国的国情条件下,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有其特殊的运行规律和内在特点,需要我们认真把握,深入开掘。

  一、坚持以司法国情为前提。当前我国司法领域仍然带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明显特征:一是实行司法法治化的社会历史基础还比较薄弱;二是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司法发展还很不平衡;三是法律规范的原则性与现实生活的多样性之间的矛盾还比较突出;四是司法公信力偏低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等等。我国司法领域的基本矛盾依然表现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在新的形势下,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当代中国最大的司法实际出发,必须准确把握我国司法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在保持法制统一性的前提下,将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探索适合各地特色的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模式。

  二、坚持以司法为民为宗旨。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宗旨,牢固树立深入群众观念,把坚持群众观点、站稳群众立场、增进群众感情、接受群众监督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虚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三、坚持以能动司法为指引。人民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要坚持以能动司法为指引,积极拓展和延伸审判职能,通过司法审判工作,引导人民群众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促进社会和谐;通过司法审判工作,推动公共政策的完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通过司法审判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帮助堵塞管理漏洞,努力消除管理隐患。

  四、坚持以公正司法为核心。司法的灵魂是公正,司法的生命线在于公正,这不仅是司法的客观规律,而且是进行司法活动的法理基础和价值体现。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始终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坚持以司法传承为基础。历史实践表明,无论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还是“拨乱反正”的重要历史关头,人民司法都发挥了巩固社会制度、稳定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管理职能作用。新时期新阶段,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既要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确保司法的过程和结果与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相适应;又要大力弘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积极开掘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宝贵财富,不断提高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和水平。

  王利明:法律体系形成后应加强裁判方法的研究

  学界普遍认为:法律体系形成后,“解释者的时代”到来了,要从过去关注立法论转向关注解释论,要从过去关注应然问题转向关注实然问题,要从过去关注规范如何产生到转向关注法律如何运用。简单讲,裁判方法研究就是要研究法律如何从书本到现实、到生活的问题。法学方法不是指法学研究的方法而是指裁判的方法,是以裁判活动为研究对象,从中总结裁判规律,进而上升为一种理论的方法。裁判方法研究的目的是实现依法公正裁判的问题,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近几年,我研究了很多民事裁判文书,事实的认定和分析不错,对证据的认定也有很大进步,但存在的缺点就是对法律的解释尤其是对法律和事实如何结合、法律适用的说理论证较为欠缺。

  裁判方法研究的重点在四个方面:一是如何“找法”。事实阐述清楚之后,要解决根据事实“找法”的问题。“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解”的很大原因就是“找法”上没有形成共同方法、没有形成共识性规则。我认为,“找法”时除了要遵循方法论上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等规则外,还应当确立基本民事规则优先的原则。即:当一般的法律和规则与基本民事规则并存时,优先考虑适用后者。二是如何“解”法。只有形成对解释的共识,才能保证“同案同判”、“同法同解”。在存在具体裁判规则时,必须援引具体裁判规则,而不能去援引抽象的原则。三是如何连接事实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解决事实和法律如何连接及“三段论”中大前提和小前提如何对应的问题。连接过程中,应当进行详细的充分的说理论证。四是如何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价值判断非常复杂,其中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第一,要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价值判断,而不能抛开法律规定随意进行价值判断。第二,判断时要准确把握立法者在立法中预设的价值取向。任何一个法律规定都有立法者预设的价值判断,都已经考虑到了法律要实现的社会效果。所以,首先,要发现立法者在立法中预设的社会效果,然后具体运用到待裁判的个案;只有发现立法规定已经不符合社会需求时,才可以根据社会的需求来解释论证法法律规定,以实现更大的社会效果。

  方法论研究非常重要。过去几百年,科学给人类社会带来的变化已经超过人类历史几千年历史的自然演化。司法过程中,仅靠经验累积是不够的,更需要的是方法的指引。所以,方法论研究将会为法官依法公正裁判案件,促进司法公正起到重要作用。

  李林:新形势下完善我国法律体系需注意的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如期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求更高,难度更大,任务更艰巨,应当从以下方面着力展开。

  第一,我国的立法工作应当从数量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转变。不仅要考察立法数量的GDP,更要关注立法的质量和实效;不仅要有不计其数的纸面上的法律规范,更要有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的现实中的法治功能。

  第二,我国的立法工作应当从创制法律为主,向统筹创制法律与清理法律、编纂法典、解释法律、修改法律、补充法律、废止法律的协调发展转变,使法律体系的清理、完善和自我更新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使法律体系更加具有科学性、稳定性、权威性和生命力。

  第三,我国的立法工作应当从“成熟一部制定一部、成熟一条制定一条”的“摸着石头过河”的立法模式,向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协调发展的立法模式转变。

  第四,我国的立法工作应当把各种基本社会关系合理纳入法律调整范畴。在强调和重视立法的同时,也必须看到立法的局限性,防止立法万能和过度立法,避免立法事无巨细、包打天下。

  第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做到成龙配套,既无重要立法缺项等“立法空白”,也无“摆设立法”、“过时立法”等重大立法瑕疵。

  第六,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的构建理念和划分方法。我们应当以中华法系的传统文化精髓和世界法律文化的有益经验作为完善现行法律体系的文化基础,以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法系和四个法域作为研究现行法律体系的整体对象,以创新、开放、科学和包容的思维作为完善现行法律体系的方法原则,以公法、私法、社会法、综合法、国际法等作为划分法律体系的基本范畴,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理论到方法,从形式到内容,从借鉴到超越的全面完善和发展。

  第七,制定科学的立法发展战略和实施规划。

  第八,进一步处理好涉及的主要关系,主要包括: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的关系;立法数量与立法质量的关系;立法公开与立法参与的关系;等等。

  第九,不断提高立法技术水平。

  第十,使法律清理常态化、制度化。

  第十一,进一步推进立法的法典化。目前,我国的法典化水平还很低,尚缺民法典、商法典、行政法典、行政程序法典、社会法典、经济法典、知识产权法典、环境法典、人权法典、军事法典等基本法典。在法律清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立法的法典化,是今后需着力研究解决的问题。

  胡建淼:构建中国的“法律适用学”

  公丕祥院长报告的主题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问题,使我们意识到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不仅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同时也是司法机关的司法任务;王利明教授的报告主题是中国法律体系形成后如何加强法律方法研究的问题,强调了我们所面临的如何从“书本上的法律”转向“应用中的法律”重要使命;李林教授报告的主题是如何提高立法质量的问题,强制立法要从“数量型”转向“质量型”。

  我认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法律的应用就成了重点任务。法律的应用是法律实施的主要途径。法律制定得最好,如果不作应用,就无法真正走向社会,法律就会失去制定的意义。而法律的应用就是国家机关利用事实和法律作出正确决定的过程,包括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和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等。而法律应用过程无非涉及到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前者是证据采信问题,后者是法律适用问题。这样,法律应用便与法律适用相连接。法律适用是法律应用中的一个主要环节。

  法律适用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将法律应用于事实作出法律决定的行为过程。它既不是作为“上游”的立法行为,也不是作为“下游”的守法行为,而是处于“中游”的适法行为;它是国家机关的公权力行为,而不是公民的私法行为;它既覆盖司法机关的司法裁判,也延伸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

  法律适用是如此地普遍而使得人们觉得它是那么地平常,由此恰恰阻却了对它的深入研究和重视上的提升。我呼吁我们要重视“法律适用”问题,是指要从立法、学科、课程层面去重视它。从立法上看,我们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但尚未制定可能不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法》;在学科上,我们已有“立法学”,但尚未构建起“法律适用学”;在大学法学课程的设计上,已有24门法学基础课,但未设有《法律适用学》课程,使法科学生毕业后缺少一个板块。

  中国的现状是:法理学论述到“法律适用”,但它因为未深入到部门法而至今仍使“法律适用”局限在一节或一目篇幅内仅用以介绍一个概念而已;立法学只管立法不管也不该管法律适用;各部门法均在自己的范围内涉及法律适用……一个跨越各部门法的统一的法律适用学应当建立起来。

  作为一个法律适用学科,它应当研究有关国家机关应用法律的规则和规律的学科,它是与立法学相配套的一门公法学科。它重点是解决两大关系,一是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关系,研讨我们将法律应用到事实中去的规则与规律;二是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当我们将法律应用到事实中去时,发现法律之间有不协调(抵触和不一致)现象,我们如何通过选择规则(如高法优于低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和裁决规则来实现法律之间的统一性。

  我希望中国法律应用研究中心能注重对法律适用的研究,让我们一起来构建中国的“法律适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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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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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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