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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分局长酒驾后逃跑给立法者出难题

2011年12月26日 10:17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据报道,12月23日晚,一辆桑塔纳行驶至河北邢台市中兴西大街地道桥上时,径直撞向道路中间的隔离栏。事故发生后,数名男女阻挠警察执法,车上驾驶人员乘机弃车而逃。趁事后证实,肇事人员为邢台县国税局南石门税务分局负责人,系酒后驾公车所为。

  类似这种见到警察就跑的“聪明人”其实不止一个,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出现了许多变着法子来规避法律的案例。警察要追究一个人的“危险驾驶罪”,那首先要确认他是醉驾,而确认醉驾则必须要检测体内的酒精含量,那这个人发现警察撒腿就跑,等体内酒精挥发了,再来接受处理,警察就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了。

  立法者的难题在于,对于其他类型的犯罪来说,犯罪嫌疑人如果逃跑并不要紧,因为警察只要及时固定了证据,日后将其抓捕归案后,照样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醉驾这样的犯罪来说,当场获取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是追究他刑事责任最为至关重要的证据,如果他当时逃跑,过一些时间回来,就根本无法获取定罪的至关重要的证据,而永远无法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这样一来,追究醉驾者的刑事责任,就取决于醉驾者的长跑速度,如果醉驾者有刘翔一样的速度,那么就可能逃脱刑责。这不仅对社会其他人不能体现公正,也消解了法律的严肃性。

  其实,在醉驾入刑以后,醉驾者出给立法者的难题还不仅于此。比如一些醉驾者事先在车内准备好酒,一旦遇到交警查醉驾,就当场喝酒,以蒙混过关,对于此情形,虽然公安部下文要求同样要立案侦查,但事实上,在法庭上如何来认定其体内酒精标准进而追究其刑事责任仍然是一个问题。因此,立法者应当与时俱进,面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地修正法律,以完善对于醉驾的打击力度,例如,是不是可以规定对于当场喝酒体内酒精含量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就一律认定为醉驾;对于交警盘查时,弃车而逃,有其他证人证明或者交警能证实其曾经喝过酒的,也一律认定为醉驾。(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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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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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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