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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数额较大 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011年12月26日 14:48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在线律师: 曹彧(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

  张先生:我在泰州一家餐馆打工,最近几个月生意特别好,经常加班到凌晨3、4点钟。先前老板承诺加班是有加班工资的,生意好还会有奖金。马上过年了,我们几个同乡想领钱回家,老板却又反悔了。请问该怎么办?

  曹律师:又到年底,欠薪问题再次成为热点,但是按照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在欠薪问题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民事范畴,更可以用刑事手段予以调节。按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您所提到的加班工资和奖金都应算是劳动报酬,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你现在应该立刻向当地劳动保障局投诉,由劳动保障部门指令该餐馆及负责人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如老板仍拒不支付,劳动保障部门可以直接将案件转移到公安机关,您个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齐女士:今年年初,我借了50万给李小姐,当时为了保险起见还特地请我们共同的朋友朱先生做了担保人。当时约定,如果李小姐年底还不了钱,由朱先生代为偿还。现在年底到了,李小姐却不知所踪,朱先生是常州人,给他打电话他只说帮我找李小姐,不愿帮她还钱。请问我能不能直接起诉朱先生?

  曹律师:从您的叙述来看,这是一个主借款合同加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朱先生对债务应该是承担连带责任的。所以在找不到李小姐的情况下,您完全可以向朱先生主张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所以您应该到常州朱先生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欧阳先生:前天我在超市买了一箱牛奶,到家打开一盒,发现牛奶已经有异味且变质生出霉点。于是我拿购物小票找超市,超市说只能换一箱,不赔。我认为应该按照“假一赔十”来赔偿。

  曹律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但是消费者在要求十倍赔偿之前,一定要明确两点:一是所购买的食品是否已经或是可能会对自己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二是经营者是否存在“明知”故犯。在现实中,商家一般是不会主动承认是“明知”销售的。如果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商家是“明知”故犯,那么只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一”的条款进行维权。(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 曹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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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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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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