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太堵,麻烦再等等……”、“法院地点太不好找了……”、“有别的事耽搁,我给忘了……”,一幕幕“开庭迟到”,总是被当事人以各种版本重复上演着,带来的是对方当事人的愤怒、法官的无奈和法庭审判工作的压力。
迟到理由多 漠视是原因
记者了解,开庭迟到的当事人总能陈述出种种理由,或理直气壮、或漠然面对,但内容却往往让人哭笑不得。
半个月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时,原定下午两点准时开庭,然而当法官和原告进入法庭后,却迟迟不见被告李某的身影。
法官打电话催促,要求李某迅速前来。没想到李某一个小时后才姗姗而来。
“我记错时间了”,对于一个多小时的延误,他简单一句了事。
该院副院长陈荣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感慨,自己在审理案件时,同样经常遇到当事人庭审迟到的行为,但是除了积极联系之外,也没有其他好办法。
“当事人迟到不仅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漠视,更是对法律、对对方当事人以及对法庭的不尊重,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影响。”陈荣林说。
类似的情形各地都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山后法庭副庭长方斌说:“当事人常常说自己迟到是因为起晚了、忘记开庭时间或者找不到法院地址。这种情况一直以来较为普遍。派出法庭所处地区往往交通网络不是很发达,如果提前没有留出富余时间,又现找法院的地址,卡着点儿来,自然是容易迟到。”
“有的当事人迟到了还十分理直气壮,不打招呼也不道歉。”方斌说。
但这些情况并不是偶然的,方斌提到,当事人自身存在“案件交给法院就万事大吉”的想法,缺乏积极履行诉讼义务、行使诉讼权利的意识。“态度不积极,交给法院就不管了。”
“表面看是因为当事人没有选择正确的公交线路、或者忘了开庭信息而迟到,实际上是法律意识淡薄。”
“特别是在一些矛盾比较大的案件中,当事人一旦迟到,对方当事人往往反应激烈,并且非常在意法院对迟到方的态度,需要法院做大量的解释工作。”
代理人桥梁作用没到位
诉讼中,代理人往往起到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桥梁作用。
据了解,当事人与代理人的沟通不畅也是导致当事人迟到的原因。
方斌提到,在当事人委托了代理人之后,法院传票的送达及开庭信息的通知往往都直接面向代理人展开,“当事人往往不是自己去拿传票,代理人收到开庭信息之后,可能没及时跟当事人联系,或者没有准确传达信息,导致当事人错过开庭时间。”
据介绍,还有一种导致迟到甚至不到庭的情况是,代理人虽接受了代理,但因为代理多个案件,身在外地,无法同时到达法庭。
“也有的代理人,为了错开多个案件的出庭时间,通过申请法官回避借而拖延。”方斌说。
方斌认为,代理人与法院沟通不畅也是问题的原因,有时候代理人代理的两个案件均在同一家法院开庭,并且时间安排得较为接近。因为法院审判任务较重,不能及时调整此种“开庭撞车”的情况,代理人还没出完第一个案子的庭,第二个案子就要开庭了,被迫迟到的现象也是存在的。
所以代理人也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法院会及时协调、妥善处理,合理安排庭审。
被告易迟到 原告迟到影响大
与原告相比,被告迟到的现象更普遍一些。
溧阳法院民二庭法官宗金福告诉记者:“当事人庭审迟到的现象比较多,约占30%至40%左右,且以被告居多。”
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开庭后,被告却未到庭。法官焦急地多次致电,对方竟称上午没时间,下午再赶过来。
不得已之下,法官严厉指出,如再不出庭,将缺席判决。
在两个半小时后,被告才很不情愿地赶来,这时候已经到中午了,庭审只好推到下午进行。
“有的被告觉得自己胜诉无望,索性不来了。”宗金福表示。
“当事人迟到确实会给审判工作带来不便,”宗金福无奈地说,“我每天要排期三四个庭或者更多,如果其中一名当事人迟到,就会影响后面案件的审理。”
被告不及时到庭的现象更普遍一些,但是原告不到庭对庭审的影响更大。方斌认为,“被告未到庭,只是放弃质证权,法庭还能够缺席判决,庭审也能继续下去。但原告对其主张负举证责任,如果原告不到庭,诉讼根本无法开展。”
方斌说,有的被告虽然没来,但由于原告的证据未得到法庭支持,被告依然胜诉了,由此可能会产生的一种不良后果是被告认为自己“不出庭都胜诉了”,这样存在加剧被告不到庭的风险。
实际上,当事人胜诉与否主要取决于证据的证明力以及法律如何规定,而不是当事人到庭与否,但不到庭会失却提供证据以及质证的机会,使败诉的风险增加。
慎用撤诉条款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不少法官表示,如果将迟到的情形一律按照这一原则处理,对于当事双方的诉讼利益会有很大影响。
溧阳法院法官吕刚说,普通民事案件,就原告而言,一旦因迟到按自动撤诉处理,如果当事人重新诉讼,就要把所有的诉讼流程重“过”一遍,这样不论对当事人还是法院来说会浪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永宏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迟到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是存在区别的,民诉法的规定针对的是后者。对于单纯的庭审迟到如何处理,立法中目前并无明确界定。即使是符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按照自动撤诉或缺席判决处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定困难。
因此,在大多数时候,法官只是对迟到方进行训诫。
“开庭迟到的人,如果有个正当的理由,加以解释,主动道歉,法官一般都会原谅。”溧阳法院杨庄法庭庭长卞建忠说。
“不适当处理还会起冲突,”方斌说,“一些当事人情绪比较激烈,如果迟到后到庭了,却已贸然以撤诉处理确实不合适。”
“法院是化解纠纷的地方,我们本着解决纠纷的精神,一般会对迟到方予以适当的宽限时间,对另一方多做解释工作,等待当事人到庭。只有确实符合民诉法规定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三个条件才适用该撤诉条款。”
专家支招:
提高素质 细化立法
如何解决当事人开庭迟到这个问题,海淀法院法官方斌认为,当事人应当加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并培养积极履行义务、行使权利的意识,尊重法律和法院的权威性。
“我们也会尽量做足工作,对于比较重要案件,即使之前已经发过传票,也会安排书记员提前一天再次提醒,告知迟到和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引起当事人的重视,通过加强与当事人之间的协调,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方斌说。
同时,立法的细化也是有效途径,谢永宏律师建议,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厘清“迟到”和“拒绝出庭”的界限,可以将“庭审迟到”列入《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对于违反的,予以训诫或处以罚款。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姜丽萍在采访时表示,遵守开庭时间问题是一个双向问题,无论是法官还是双方当事人都应该按时到庭。
有时存在这种情况,由于法官前面的案件还在审理,其他人需要等待很长时间,会使有的当事人或代理人产生“反正是到了也是等”的想法。
结果“法官准时了,当事人却迟到了”的现象就会发生,法官打电话询问原因时,当事人则找借口了之。
姜丽萍认为,开庭时间能否遵守涉及到诉讼秩序的维护以及诉讼的严肃性问题,关系到诉讼能否顺利进行,不可小视。
“法院要合理地、科学地安排好开庭的时间,确定时间后准时开庭。对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不按时到庭或不到庭的行为,可以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于符合撤诉条件的按照撤诉处理。只有大家都能认真、严肃地对待了,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才能树立起时间观念。”姜丽萍说。(实习记者 樊卓然 通讯员 牟华礼 童国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