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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打受贿擦边球 “不吱声”收好处费被处分

2012年01月04日 10:53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福州某县砂石办主任陈四(化名)明知砂场老板张三(化名)想通过权钱交易和他搞好关系,从而得到“特殊关照”,却“默默”地收下张某的“好处费”,以为这样就可以打受贿的擦边球,但他还是受到了处分。

  陈四是某县水利局副局长、县砂石办主任。张三是当地一家砂场的老板。张三的运砂船常常因为超载或证照不齐被砂石办查处。

  2006年夏天,张三在酒桌上认识了陈四。得知陈四的职务后,他马上抓住机会和陈四套近乎。此后,他们越走越近,逐渐发展为称兄道弟的“哥们儿”。

  一次,张三对陈四说:“兄弟啊,如果我的运砂船超载或证照不齐被你们查获时,希望能给予关照哦!”陈四听到这句话后突然沉默了。

  此后,张三先后两次到陈四的家里,送给陈四人民币共计1万元,陈四均收下。2010年9月,陈四因此受到行政撤职处分。

  □案例点睛

  “不吱声”收钱也是受贿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认定: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贿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行为侵犯了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陈四身为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在其担任该县水利局副局长、砂石办主任期间,利用职便,非法收受张三送的1万元人民币,虽在张三提出请托事项时,陈四未置可否、客观上也尚未实施为其谋利的行为,但属于“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情形。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点“关于受贿罪”中第二项“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陈四虽在张三提出请托事项时未置可否,却在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具备了为他人谋利的要件,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行为。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记者 王杨林 通讯员 卞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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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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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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