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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卖房掏51万为儿买房 索还遭拒起诉儿子(图)

2012年01月06日 16:12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我掏的这51万多元是代垫,你们要还我。”“这些钱最多只能算赠与,不能要回去!”近日,在(厦门)思明区法院的法庭上,老人和儿媳针锋相对,各执一词。

  李老先生曾掏出51万多元,帮儿子儿媳在市中心买了一套房子,但是李老先生已年过七旬,还要照顾93岁的老母亲,而且老伴也没有退休金。于是李老先生就希望儿子儿媳能够归还购房款,但是遭到了儿子儿媳的拒绝。

  案件:老人告儿追讨51万元

  开庭时,李老先生向法官陈述说,代垫给儿子和儿媳买房的钱,是他变卖掉自己的一套旧房所得的钱。

  五年前,儿子想购买市中心的一套房子,但是手头没有资金,就向李老先生提出代垫。老子对儿子疼爱有加,很快就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旧房卖掉,将所得款项51.5万元全部交给儿子儿媳。

  老人提供给法庭的证据显示,购房者一方直接将这些购房款分4次,给了小李。

  但是,李老先生说,最近他自己生活困难,多次找儿子儿媳要钱未果。因此,他决定起诉到法院,讨回自己的“代垫款”。

  李老先生还说,这两年他自己年老多病,身体也不好,而且,家中尚有93岁老母亲需要照顾,且老伴也没有退休金。因此,经济非常紧张。

  近日,李老先生起诉要求儿子和儿媳立即归还代垫款51.5万元。

  法庭焦点:是借款还是赠与?

  面对父亲的起诉,儿子不辩解。他只在法庭上说了一句:“父亲陈述的都是事实。”

  但是,儿媳却否认有这笔代垫款的存在。她在法庭上答辩说,她对这笔钱毫不知情,父子之间有频繁的经济往来是正常的,不能凭51.5万元的账目就认定有代垫款。而且,即使李老先生确实为儿子付了购房款,也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认定为老人对儿子和儿媳夫妻俩的“赠与”。

  所以,儿媳认为,这笔钱最多只能算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纠纷,不能算是借贷关系。

  对此,李老先生的代理律师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龚晓洪律师反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儿媳妇对于认为该笔款项属于赠与应该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儿媳妇未能证明这是“赠与”。而李老先生提出该笔款项仅是代垫款,并对具体款项的来龙去脉均有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李老先生的诉求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说法:这是“不当得利”

  法官审理后认为,首先,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相关规定,赠与适用的前提为父母的出资已经被确定为赠与,而且出资款项性质的认定,也应以父母的意思表示为依据。但是,在本案中,李老先生自始至终都没有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而且,儿子和儿媳也没有表示接受赠与。因此,法官认为这51.5万元,在性质上并不属于赠与。

  所以,法官认为,这笔钱是李老先生卖房所得,在李老先生多次要求儿子儿媳返还的情况下,两被告仍不还钱,应认定为“不当得利”。

  因此,近日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要求小李夫妻二人返还51.5万元。(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文 陶小莫/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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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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