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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立法需以中立促公正 防被部门利益绑架

2012年01月10日 03:19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地方立法要输出“良法”,跳出部门立法的窠臼,需对整个立法环节进行全方位改革。除了借助专家力量,还要以公开透明的程序机制广泛吸纳民意。

  去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引入法规预案研究制度,将控制吸烟条例、基本住房保障条例、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房条例3个项目委托给专业研究机构,开展预案研究,目前均已结题。有关负责人称,这种创新可有效避免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律化现象。

  立法乃分配正义的艺术,是社会公正的源头。与国家宏观层面的立法相比,地方立法与公民权利联系更紧密,更需关注公正性和可操作性。北京市委托专业学术机构研究立法的必要性、科学性及可操作性,在立法草案起草前引入第三方力量,既能有效防止地方部门利益一开始就侵入立法过程,又能达致科学立法的严谨精细,还能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和社会效益。

  我国地方立法一直存在“部门化立法”痕迹,一些部门在立法时“有利则争,无利则推,他利则拖,分利则拒”,地方立法被部门利益绑架,缺乏利益分配的公正性和正当性。有的地方立法被个别官员操控,成为特殊利益集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腐败式立法”。还有的地方立法一味抄袭国家上位法条文,缺乏结合地方实际的本土经验和可操作性安排,成为口号宣传的“政绩式立法”。

  上述现象,虽然近些年得到很大改观,但从立法机制上尚未形成能够有效隔离部门干扰的定制,实践中立法起草工作大多由地方政府部门负责,这种由执法者立法的格局未发生根本变化,暗含着立法不公的极大风险。

  与执法部门不同,处于中立地位的专业研究机构,既具有相对高超的法律专业水平,能够在立法的科学性方面把好关,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和法律冲突;又具有去利益化的身份优势,能够防止各种利益干扰,理性倾听和吸纳那些难以进入到立法博弈中的“沉没的声音”,确保立法的公正性;同时还具有严谨细致的职业特性,能够增强立法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和适应性,提高地方法规的社会效益。

  当然,地方立法要输出“良法”,跳出部门立法的窠臼,还需对整个立法环节进行全方位改革。除了借助专家力量,还要以公开透明的程序机制广泛吸纳民意,从立项、起草到审议都向社会公开,形成主体部门、专家学者、普通百姓三位一体的立法博弈格局,通过多方博弈分化部门立法的利益集合,进而增强地方立法的公正、统一、和谐和高效。

  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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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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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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