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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施家暴致5岁儿子死亡获刑15年

2012年01月10日 13:53 来源:东北网 参与互动(0)

  去年引起众多市民关注的“五岁男童遭家暴致死事件”有了最新进展: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新新生父耿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耿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从新新遭生父耿某“家暴”昏迷,到抢救15天最终死亡,本报一直在关注这起特殊的家庭暴力案件。希望这起“家暴悲剧”能引起所有为人父母者的关注,引以为戒。

  2010年12月,离婚后的耿某与5岁儿子新新一起生活。其间,他长期对新新进行虐待,并多次用钝性物体打击新新身体及头部。2011年5月12日19时许,耿某再次在家中殴打新新,新新昏倒后被送至市儿童医院。医护人员抢救时发现新新伤情严重,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5月27日,新新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去年11月2日,市检察院指控耿某犯故意伤害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新新遭“家暴”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公安机关很快介入,并鉴定新新的伤情为重伤。去年5月19日,耿某因涉嫌虐待罪被警方刑事拘留。6月1日,耿某因涉嫌虐待罪被道里区检察院批捕。在公安机关审理过程中,耿某一直否认殴打过新新的头部。当时由于涉及审结时限,检方暂以耿某涉嫌虐待罪将其批捕。

  而同年7月中旬,新新的“尸检结果”证实:孩子的死因是钝性物体击打头部所致,其死亡与耿某的行为可能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因此,检方建议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起诉。

  在开庭审理中,耿某辩称未打新新头部,新新的死亡非其所致。法院认为,耿某殴打新新,致其颅脑损伤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耿某在庭上关于新新死亡后果非其所致的辩解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证据不符。结合尸检报告,新新头部多部位受钝性物体打击造成颅脑损伤,可排除本人意外磕碰。

  起诉罪名由涉嫌虐待罪变更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直接影响到耿某案件的量刑。按我国《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官认为: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定性准确;法院认定耿某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量刑适当。耿某对孩子存在虐待行为,但耿某故意伤害新新的主观故意更加明显。法医检验报告也证实,新新系头部被重击致死亡。从孩子受打击的部位、强度看,耿某存在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因此,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非虐待罪提起公诉,更为准确。同时,也提高了对耿某的量刑幅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耿某十五年有期徒刑,是自由刑的最高上线,也是适当的。可能有些民众会提出对耿某的量刑过低的看法,这在情感上可以理解。毕竟,耿某的行为冲击着国人的道德观,挑战了道德底线,激起了群众的愤慨。但量刑不能超越既定的刑法架构、国情和历史阶段。 (新晚报 张宏岩 刘旭)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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