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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通报:矿主藏尸28具行贿官员被判死缓

2012年01月10日 16:46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今天上午,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三起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最惨烈的一起案件发生在龙江龙煤矿业集团。因为矿长迟迟不整改危险隐患,造成108人葬身井下,133人受伤。而河北蔚县几名矿主的罪行更令人发指。河北蔚县李家洼煤矿矿主李发奎等人非法采矿,并将私自购买的炸药放在井下潮湿环境,引起自燃,造成34人死亡,1人失踪,该矿主为了隐瞒事故,紧急火化28具尸体,为攫取利益行贿多名当地官员,最终被判处死缓。

  河北蔚县李家洼煤矿“7.14”特别重大事故:34人死 1人失踪

  ——李发奎、李成奎、李向奎等人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采矿,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不报安全事故,行贿案

  案情简介:2004年11月,李发奎、李成奎、李向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蔚县白草村乡西细庄井田东翼建成李家洼煤矿新立井擅自采矿。其间,被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停止采矿时采取伪造假协议等手段拒不执行。2007年至2008年,苏正喜、苏强全分别担任新立井经营矿长;邓开兴在其兄邓开才(另案处理)承包新立井采煤期间担任包工队经理,负责采煤和安全管理工作。经评估,新立井从2006年6月出煤至2008年7月期间共盗采煤炭11.46万吨,价值人民币2400.18万元。

  2008年3、4月份,苏正喜告知李发奎需购买炸药、雷管,李发奎安排苏正喜通过魏满荣(另案处理)联系非法购买炸药3吨、雷管3500枚。之后,李发奎、苏正喜又向刘成生(另案处理)非法购买炸药3吨、雷管5000枚。

  2008年7月14日9时30分,该井井下存放的炸药在潮湿环境下热分解,形成自燃,燃烧产生大量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物质,造成34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1924.38万元。 李发奎、李成奎、李向奎、苏正喜、苏强全等人未向有关部门上报,自行组织人员盲目施救,造成次生矿难事故。为隐瞒事故,又安排将其中28具死亡人员的尸体转移到河北省阳原县殡仪馆火化,并封闭事故井口,拆毁、转移井架等设备,破坏井下及地面事故现场,销毁新立井帐本和技术资料等。

  据调查,2006年至2008年7月,李发奎、李成奎、李向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多次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价值人民币76.13万元。

  裁判结果:依法对被告人李发奎以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不报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

  对被告人李成奎以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不报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

  对被告人苏正喜、李向奎、苏强全、邓开兴数罪并罚或单处后,决定执行刑罚分别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新兴煤矿“11.21”特别重大事故:108人死 133人伤

  ——岳超胜、谢荣仁重大责任事故案

  案情简介:新兴煤矿因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且被暂扣。2009年1月13日至9月18日,黑龙江省煤矿监察局及其鹤滨监察分局7次责令新兴煤矿停产整改,但新兴煤矿拒不执行。

  新兴煤矿三水平113工作面探煤巷施工中未按作业规程打超前钻探,违章作业。同年9月10日至10月18日,新兴煤矿隐患排查会及矿务会三次将三水平113工作面未打超前钻探措施列为重大安全隐患,均确定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被告人谢荣仁(副矿长)为整改责任人,但谢荣仁未予整改,被告人岳超胜(矿长)没有督促落实,负责全矿技术管理工作的总工程师董钦奎(已判刑)和负责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监察处长刘宗团(已判刑)亦未要求隐患单位整改落实。二开拓区区长、副区长张立君、王守安(已判刑)继续在三水平113工作面违章施工作业。

  同年11月21日2时,三水平113工作面作业中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岳超胜、谢荣仁现场指挥中未下令切断二水平电源,致使三水平113工作面突出的瓦斯进入二水平工作面,遇电火花后发生爆炸,造成108人死亡、133人受伤(其中重伤6人),直接经济损失5614.65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岳超胜有期徒刑七年(与另案私分国有资产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谢荣仁有期徒刑七年。

  宣判后,岳超胜、谢荣仁均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江苏南京城市快速内环工程“11.26”事故:7人死 3人伤

  ——梁宗刚、邵迎、杨军重大责任事故案

  案情简介:2010年11月,南京市城市快速内环西线南延工程四标段项目部五联钢箱梁吊装完毕后,梁宗刚、邵迎等人为赶工期、施工方便,擅自变更设计要求的施工程序,在钢箱梁支座未注浆锚固、两端压重混凝土未浇筑的情况下,安排施工人员进行桥面防撞墙施工。杨军明知施工单位擅自改变施工程序,未能履行监理职责。

  2010年11月26日20时30分左右,在对B17-B18跨钢箱梁进行桥面防撞墙施工时,该钢箱梁发生倾覆坠落事故,造成正在桥面施工的工人吴存安等7人死亡、桥下工人林先桥等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00万元的严重后果。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此为一起施工单位违反施工顺序、施工组织混乱,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职,监督部门监管不到位,设计单位交底不细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裁判结果:法院依法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梁宗刚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邵迎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杨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记者 李婧)

【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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