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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才是霸王条款的最终克星

2012年01月10日 17:50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工商部门今年将在全国组织开展整治霸王条款行动,其中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公共服务领域的霸王条款将是整治的重点。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各地工商部门设立专门领导小组,并将专项行动纳入绩效考核。(1月8日《京华时报》)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其限制了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霸王条款”之霸,就在于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的优势,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特别是一些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借着合同自由之名,行垄断经营之实,利用自身的优势侵害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这种现象在竞争并不充分的公用事业领域表现得更为明显。

  因此,国家工商总局将对公共服务领域的霸王条款进行集中整治,传达出了一个十分明确的信息,那就是将用行政的权力来消除不公平的霸王条款,维护公平竞争、交易自由的市场环境。

  即将开展的集中整治,无疑是值得期待的。但也必须看到,这种专项打击活动虽然能够起到一定的阶段性作用,但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现实中,尽管工商部门从来也没有放松过对霸王条款的监管,但霸王条款非但没有销声匿迹,反而有更加“兴旺发达”的趋势,就是最有力的证明。

  由此,笔者想说,利用行政权力是难以根治霸王条款的,法律才是霸王条款的最终克星。因为,在当今的公共服务领域,大多数的企业与行政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固然是市场经济发展不充分的表现,但更多的是利益博弈的结果。对某些企业来说,固守计划经济的模式,就是固守了既得利益,而享用既得利益的,并不仅仅是企业。正如自己给自己无法“割肉疗疮”一样,行政权力无法真正来规制另一种更大的行政权力。只有法律才有可能对脱轨的行政权力予以真正的规制。

  事实上,我国法律对霸王条款早已有了应对之策和解决之道。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十条同时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应当说,法律规定相当明确,完全可以遏制霸王条款的泛滥。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些法律规定并没有起到真正的作用,其中的原因还在于进行司法审查的案例还太少。司法有着被动性的特点,它不会主动对合同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因此,对普遍存在的霸王条款,还需要有人把它告上法庭,让法律来宣布其是无效的。这其中有两条路可走,一是由工商部门作出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另一条是由消费者协会等民间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以此来废除霸王条款。在笔者看来,完善公益诉讼等法律制度,才是整治霸王条款的当务之急。(作者单位: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 庾向荣)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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