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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起醉驾案被免刑惹争议 被指弹性过大朝令夕改(2)

2012年01月11日 08:2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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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刑”案例掀争议

  46岁的司机王某怎么也不会想到,人到中年后会得到“最幸运”的称号,不过这个称号并不光荣,因为后面还有“醉驾者”这样一个后缀。

  王某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新疆克拉玛依市查获的“醉驾第一人”,也是新法实施后全国范围内第一个被免于刑事处罚的醉驾者。2011年6月,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醉酒驾车是在夜深人静、道路上行人较少之时,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因此判处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在这场全民参与的“醉驾是否一律入刑”的争论中,这样一个“不入刑”的案例,显然具有标本意义,自然,一场关于醉驾入刑标准的讨论再次被掀起,这次争论的焦点直指刑法修正案(八)的醉驾条款。

  王某醉驾之所以被免刑,据官方透露是因为有这样几个情节:

  他与妻子吵架,心情不好酒后开车;他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06mg/100m1,超出醉驾标准不多;他在夜晚11点多开车兜风,道路上行人较少;被查获后他认罪态度较好……当然最重要的是,他的醉驾行为没有酿成交通事故。

  免刑情节一经媒体披露,随即引发多方争论,有人赞成,也有人反对。反对者直言,“量刑空间模糊,执法弹性过大,难免让人觉得朝令夕改、无所适从”;“开了口子,就有了‘操作空间’”。反对者还担心,在当前的执法环境下,若不能一刀切地以酒精含量作为醉驾追究刑责的标准,就等于没有明确的执法标准。而赞成者则将此案作为醉驾审理中宽严相济的典范。

  据记者了解,在此后重庆、湖北等地出现的醉驾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例中,免刑的主要理由均是:嫌疑人醉驾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且醉酒程度较低,认罪态度较好。

  2011年8月,广东省广州市再次宣判两宗醉驾免刑案,法院认为两名醉驾司机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但均以“犯罪情节轻微”免除两人刑罚。

  “什么是‘情节轻微’?没有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就是‘情节轻微’?”北京市一交警认为,“一些醉驾的人可能在被查获时神志还清醒,但半小时后酒劲上来,就没法控制车辆了。”

  同时,一线执法人员和专家也指出,“情节轻微”没有明确的、量化的界定,缺乏操作标准。

  “‘情节显著轻微’没有客观标准,人烟稀少、偏僻郊外、凌晨或半夜都不能算好的标准,因为那个时候出大事故的可能性更大。”“醉驾入刑”的推动者律师施杰向记者指出,他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应该以酒精含量为标准,“规定80毫克以上属于醉酒驾车,这是有科学依据的,经过了一系列的临床试验论证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认为:从文义本身看,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的措辞,并没有留下可供解释的余地。如果对认定醉驾没有统一标准,不仅容易滋生腐败,而且也失去了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打击醉驾的立法初衷。

  未来

  案例推动法律趋完善

  在搜索引擎中输入“醉驾案件”字样,随即出现45900余条相关新闻信息。可以说,“醉驾入刑”实施7个多月来,这条顺应民心的法律正在朝着更加完善、更加人性的方向前行。

  2011年5月,四川省丹棱县交警大队收回对该县某副局长“因公醉驾”的行政处罚,改以刑事拘留,提起公诉。在媒体的监督和舆论的关注下,“因公醉驾”等“特权醉驾”并未逃脱法网。

  随着时间推移,查处醉驾逐渐常态化,而醉驾被查处后逃离现场回家又喝酒、醉驾但是被别人的车辆相撞、醉酒后在小区内挪车等各式醉驾案件等新型案件也开始显现,执法、司法机关甚至是学界开始考量如何处理这些案件;

  ……

  “一个新的立法出台后,社会怎么去适应它,出现各类事件怎么去适应它,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个争论的过程。”张柱庭指出,“醉驾入刑毫无疑问是必要的,但通过执行阶段出现的种种案件可以看出,相关条款还有缺陷。”

  此外,张柱庭坦言:“目前醉驾的执法查处存在个别选择性执法的问题。选择性执法是有的时候查、有的时候不查,有的路段查、有的路段不查,查出来以后有的处理、有的不处理。这显然对法律制度的执行是有害的。”

  “但怎么做到普遍执法?这的确是一个难题,受到装备、警力、工作任务中心等等因素的影响,所以这项制度执行起来的确有困难。”张柱庭认为,解决之道是建立相关社会机制,“比如重点可以是酒店,它们对于酒后驾驶应该有责任。如果酒店发现了、劝解了或及时报警,这样就能形成监督举报的完备制度,执法的压力就会相对减轻一些。”(记者赵丽 实习生马月红)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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