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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少年相约打架引发多人群殴 法院发刑事禁止令

2012年01月11日 15:22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两个少年因打网游而结怨,呼朋唤友相约群殴,引讼上身;法院对适用缓刑的10名未成年人发出刑事禁止令:

  两少年因打网络游戏结怨,上网谩骂,骂不尽兴,便相约打上一架,结果引发一场群殴,群殴中两人被西瓜刀砍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引来官司上身。

  昨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周某康等12人因犯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管制十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其中10人适用缓刑。

  最让人感到特别的是,法院昨天对周某康等10名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发出了一道“刑事禁止令”———以后不得登录网游及在网上发言、不得进入桌球室。

  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起施行后,广州两级法院首次发出的“刑事禁止令”。

  网游结怨微博约群架

  据了解,周某康与芦某文均为广州市的在校学生。2011年3月30日晚,二人因在网络上玩游戏而发生纠纷,随后两人在网络上互相谩骂,骂不解恨,便相约第二天在越秀区白云路鲁迅公园里“决斗”一场。

  3月30日晚上,周某康将与芦某文发生的纠纷告诉了好朋友李某斌、林志某二人。听到这个消息,李某斌、林志某“义气”上头,转身就在微博上跟芦某文展开了骂战,并再次敲定第二天“决斗”的时间与地点。

  次日下午3时许,周某康带领着李某斌、林志某以及其他六个人,带上刀具直奔相约地点;而芦某文也不甘示弱,召集了高某杰等四个愿意帮他出头的朋友,加上高某杰召集的崔某豪、劳某麟二人,按时赶到了鲁迅公园。

  双方都是有备而来,随后便打作一团。打斗中,芦某文及另一人身上多处被刀砍伤,鲜血飞溅……所幸经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

  法院发出刑事禁止令

  昨天的法院判决显示,被告人周某康、芦某文等人结伙在公众场所持械聚众斗殴,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考虑到大部分被告人作案时未满18周岁,多数是在校学生,而且具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良好,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12名被告人管制十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其中10人缓刑。

  同时,法院对周某康等10名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发出了一道“刑事禁止令”———因事起网络谩骂以及约架,且斗殴后在桌球室会合,今后,这10个获缓刑的未成年人,或不得登录网游及在网上发言,或不允许进入营业性桌球室。

  法院查明,周某康、李某斌等9人长期在桌球室聚集,个别人还在桌球室结交社会不良人员,大部分被告人在斗殴后的会合地点也是桌球室。法院认定桌球室已成为各被告人进行不法行为的聚集点,由此法院依照案情,分类发出刑事禁止令:禁止周某康、芦某文登录网络游戏和在网络上发言;禁止李某斌、林志某在网络上发言;禁止周某康、李某斌等9人进入营业性桌球室。

  法院解释称,为促使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在社区矫正中改过自新,防止再次触犯法律,有必要发出这一刑事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和进入特定场所。

  监督要靠街道和社区

  据悉,越秀区法院对此案做出的判决,系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后,广州两级法院首次发出的“刑事禁止令”。判处“禁止令”的目的,在于预防重新违法犯罪。但对于被告人个人生活中的琐碎细节,如禁止上网、玩网游、进桌球室等,法院如何有效执行?

  法院解释说,对缓刑中的未成年人判处“刑事禁止令”,一方面需要被执行人所在街道社区矫正中心予以协助,尤其司法义工参与对他们的日常监督;另一方面做出判决的法院,每半年会定期回访,以了解被执行人具体的矫正状况。

  “禁止令”听起来容易,但真正施行起来或有困难,也曾一度遭到质疑。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曾称,要落实刑事禁止令,需要规范社区建设,禁止令发布后由谁来考核?考核主体是社区矫正委员会?这个制度若想真正落到实处,最终还是要靠社区的规范化建设来保障。

【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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