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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下楼梯跌伤索赔12万 法院判决学校无责

2012年01月11日 15:36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中午学校考试完毕,小马与同学离开教室下楼梯不慎跌倒骨折。后来小马把学校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类经济损失12.1万余元。日前,(上海)静安区法院判决不支持小马的诉求;学校自愿一次性补偿小马1500元。

  小马原为本市某学校7年级学生。2010年4月19日,小马与同学考试完毕下楼梯时,不慎跌下楼梯。学校知情后立刻联系救护车送小马至医院诊治,并马上打电话通知家长。小马被诊断为左胫腓骨远端双骨折、腓骨粉碎性骨折等。7月下旬,小马和家长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及营养费等各类经济损失总计12.1万余元。

  法庭上,学校辩称,事发地点是学校三楼楼梯处的室内,地面是干燥的,认为小马受伤是他下楼不小心踏空摔倒所致,学校无任何过错。

  法院认为,小马已年满13周岁,对于上下楼梯应有相应的认知能力,摔下楼梯致伤完全是因自身不小心而造成,应自行承担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记者 宋宁华)

【编辑: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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