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字号:

男子超市抓把腰果被劳教半年叫屈 法院维持原判

2012年01月11日 17:21 来源:沈阳晚报 参与互动(0)

  逛超市逛到干果区,顺手抓起一个尝一尝……很多人都有这样的习惯。尝一个两个,虽说不文明,但商家也不好意思说啥,但如果一次“尝”多了,这事儿就没这么简单了。

  沈阳市的李某在超市里,不仅拿了喜欢的板栗,还狠狠抓了一把腰果。这些干果价值40元,李某被劳教半年。因为觉得处罚过重,李某还状告劳教委员会。日前,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劳教委员会的决定。

  2011年3月21日中午,李某闲来无事,来到家附近的大润发超市。当天超市里的顾客并不多,他转到出售干果的柜台附近,看到板栗都是散装的,香味诱人,于是就想尝尝味道。李某左右环顾,发现超市工作人员没在附近,也没有其他顾客注意到自己的举动,于是他把板栗装入口袋中,还顺手猛抓了一把散装的腰果。

  自以为不留痕迹的李某,揣着干果准备从结账通道离开。刚刚走出收银口,他就被工作人员发现,并从他的口袋内翻出了散装的板栗和腰果。

  超市服务人员按照被翻出来干果的重量和单价核算,认定这些物品价值40元,于是向110报案。当地派出所讯问后认定,李某盗窃行为成立。派出所还查明,李某1992年5月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1月11日才被释放。此次鉴于盗窃数额不构成“巨大”,遂对李某处以劳教。

  “就这么点儿干果,不到50块钱的事儿,顶多行政拘留,咋还劳教半年呢?”李某认为,自己不具备被劳教的条件,公安机关作出的劳教决定过于严厉,是错误的,公安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属程序违法,于是将公安部门告上法院。法院认为,公安部门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李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且属屡教不改,据此认定公安部门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后,李某返回到辽宁省沈新教养管理所劳动教养。

【编辑:王慧】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