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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期内抢劫奸杀妇女撞死行人 恶性罪犯被执死刑

2012年01月12日 09:2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南京1月12日电(申冉)南京一名罪犯在假释期内不仅犯下抢劫奸杀妇女的恶行,同时还身负交通肇事撞死行人的重罪。1月11日,经上诉驳回,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抢劫、强奸、交通肇事四宗罪名对该名朱姓罪犯处以死刑。在验明正身后,立即押赴刑场行刑。

  朱某1975年9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1996年6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经减刑后于2009年9月29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2年1月19日止。

  在假释期间,朱某于2010年12月23日23时许,在其曾做过保安的南京市某居民小区内,看到被害人毕某(女,殁年37岁)深夜单独行走,遂产生抢劫之念。朱某将毕某挟持至小区南大门东侧的地下车库3号机房内,在实施抢劫过程中,朱某担心毕某报警而产生将毕某强奸后杀死之念。朱某将毕某按倒在该机房内的席梦思床垫上实施奸淫,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之后,朱某用双手掐住毕某的颈部,致毕某机械性窒息死亡。朱某劫取毕某诺基亚6788i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740元)和银白色手镯、戒指、彩珠手链等财物,并将毕某尸体藏匿于该车库的5号机房内后逃离现场。

  此外,2010年8月31日7时许,罪犯朱某驾驶苏HB9416重型普通货车,沿江苏省建湖县建宝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兴建路交叉路口时,将骑自行车沿兴建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撞倒。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朱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据法院裁定,罪犯朱某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在抢劫过程中,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抢劫、强奸后为灭口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假释,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依法并罚。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深,应依法惩处。南京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朱某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假释,与前罪余刑二年三个月二十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一审宣判后,罪犯朱某不服,提出上诉。南京法院依法报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核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朱某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假释,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南京市法院于11日将故意杀人、抢劫、强奸、交通肇事犯朱某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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