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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解释

2011年08月26日 21:1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社北京8月26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6日下午在北京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

  香港终审法院在审理一起与刚果民主共和国有关的案件时,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否应适用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问题。香港终审法院依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有关条款进行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指出: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的规定,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的权力,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

  依照香港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依照香港基本法第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行为无管辖权。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有责任适用或实施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不得偏离上述规则或政策,也不得采取与上述规则或政策不同的规则。

  香港基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行为。

  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中有关国家豁免的规则,从1997年7月1日起,在适用时,须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表示,香港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基本法在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同时,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外交、国防等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并专门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这是体现国家主权所必不可少的,也是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所必不可少的。

  吴邦国说,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有关条款作出的解释,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方针,既维护了国家主权,又保证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包括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在内的高度自治权,对于推动基本法全面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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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齐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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