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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CEPA协议

2011年12月14日 08:33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为进一步加强内地与香港经贸合作和交流,《<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13日在香港签署。

  “补充协议八”共有32项服务贸易开放和便利贸易投资的措施,当中包括16个服务领域的23项开放措施;以及加强两地在金融、旅游和创新科技产业等领域的合作。双方还同意完善货物贸易原产地标准和放宽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在这32项措施中,共有15项是落实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8月访港时所宣布的支持香港发展、深化两地合作的措施。

  “补充协议八”有关完善原产地标准的措施,放宽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以及各项服务贸易措施将从2012年4月1日起生效。届时,《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所涵盖的服务贸易开放领域由44个增至47个,涉及共301项开放措施。

  2003年6月29日,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CEPA协议,内容主要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便利化三个方面,宗旨是促进内地与香港经济共同繁荣与发展。CEPA是在“一国两制”方针下和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做出的特殊安排,体现了中央政府和内地人民对香港的关心和支持。

  CEPA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香港有较大实际利益的273个税目的香港原产地货物,进入内地市场实行零关税;内地部分服务行业对港资企业取消股权比例限制,降低注册资本和资质条件等门槛,放宽地域和经营范围限制;对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法律法规透明度、电子商务、商品检验检疫和质量认证、中小企业合作、中医药产业合作等7个领域,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2004年10月27日,CEPA补充协议签署。根据补充协议,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对《第二批内地对原产于香港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的产品清单(现有生产产品)》中列明的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

  2005年10月18日,CEPA补充协议二签署,内地进一步扩大对香港开放。

  2006年6月27日,CEPA补充协议三签署,内地进一步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并加强与香港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的合作。

  2007年6月29日,CEPA补充协议四签署,内地对香港的开放进一步扩大。

  2008年7月29日,CEPA补充协议五签署,34项涉及服务业、贸易投资便利化及专业资格互认三个领域对香港进一步开放的措施,把内地与香港的经贸交流与合作提升到新阶段。

  2009年5月9日,CEPA补充协议六签署,内地推出29项市场开放措施,涉及20个服务领域,其中“研究与开发”“铁路运输”为新增领域。

  2010年5月27日,CEPA补充协议七签署。“补充协议七”涵盖19个领域,共有35项市场开放和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包括14个服务领域的27项开放措施,其中8项属“先行先试”措施。“补充协议七”涉及的市场开放措施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至此,CEPA所涵盖的服务贸易开放领域由42个增至44个。

  CEPA的实施,减少了内地与香港在经贸交流中的体制性障碍,加速了相互间资本、货物、人员等要素的更便利流动,提高了内地与香港经济交流合作的水平,对香港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推动了内地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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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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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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