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区立法会是澳门特区的立法机关,立法会议员由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担任,立法会大部分议员由选举产生。立法会每届任期为四年(第一届除外)(澳门基本法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
立法会正常运作期由十月十六日开始,至翌年八月十五日止,但经执行委员会或至少六名议员提出动议,得由全体会议决定延长。在立法会期内,经主席召集或至少六名议员要求,得召集平常全体会议(立法会第1/1999号决议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七条)。
全体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除例外情况外,全体会议公开进行。立法会的法案、议案由全体议员过半数通过,但《澳门基本法》另有规定除外(澳门基本法第七十七条;经第1/1999号决议通过的《立法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三条及第九十一条)。
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澳门基本法第七十八条)。
来源:澳门特区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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