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行政会:三类极度严重罪行刑责年龄降至14岁——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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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行政会:三类极度严重罪行刑责年龄降至14岁
2009年02月10日 10:4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2月10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行政会完成有关修改刑事归责年龄制度法律草案的讨论,刑责年龄仍保留在16岁,如果属导致他人死亡的犯罪、导致他人身体完整性受到严重伤害的犯罪、严重的性暴力犯罪这三类极度严重罪行,刑责年龄将降至14岁。

  但如属犯罪未遂或从犯,则刑责年龄仍保留在16岁。同时对年满14岁未满16岁少年犯的假释服刑条件也放宽至服满二分之一刑期。

  在完成此一系列咨询研究的基础上,行政会发言人唐志坚表示,特区政府于2007年发布了刑事责任年龄研究综合报告,此报告也将刑责年龄的方案推出社会再咨询意见。方案提出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应该保持不变,但对于一些极度严重的犯罪,可考虑将刑责年龄由16岁降至14岁。

  唐志坚表示,方案提出五项要件,包括有关犯罪行为是以暴力方式作出;有关犯罪行为能使社会普遍产生忧虑感及恐惧感;有关犯罪行为为受害人带来不可磨灭或不可弥补的后果;有关犯罪行为严重违反社会的伦理,对社会的危害性及所造成的严重后果,除了人们普遍认知外,也能为有关年龄层的青少年所认知;青少年故意犯罪,并且应对其严厉的谴责。

  在此五项要件下,特区政府听取各方面意见以界定哪些犯罪行为属于极度严重犯罪,唐志坚表示,多数意见认为极度严重犯罪应包括三大类,分别是导致他人死亡的犯罪、导致他人身体完整性受到严重伤害的犯罪、严重的性暴力犯罪(即强奸)。过去10年由16岁以下青少年犯下的此三类极度严重罪行有20多宗。

  唐志坚表示,行政会完成讨论的法律草案主要内容包括修改两项法律及一项法令,其中涉及刑法典的修改主要是仅在实施极度严重犯罪的情况下,年满14岁未满16岁的行为人方需负上刑事责任,如果作出此极度严重犯罪时,有属于犯罪未遂或从犯等性质较轻的犯罪,或所作事实的过程或结果符合犯罪时可特定减轻情节,则不追究此年龄层的青少年的刑事责任,即保留16岁的刑责年龄。

  此外,对于年满14岁未满16岁的青少年也订定一个较为宽松的假释前提,目前的假释前提是服刑已达三分之二刑期,对此类青少年则降至服满二分之一刑期,借以有效鼓励服刑青少年积极进取,早日重返社会。

  此法律草案将交立法会审议及通过。

【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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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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