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拟将青少年极严重犯罪刑责年龄降至14岁——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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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拟将青少年极严重犯罪刑责年龄降至14岁
2009年02月16日 13:4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2月16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修改刑事归责制度》法案日前提交澳门立法会。法案采用温和修订方式,订定十四至十六岁的青少年实施三类十三种“极度严重的犯罪”时,方追究其刑事责任,清晰界定了“极度严重的犯罪”的五项要件。

  相对下降方案温和

  特区政府在法案陈述理由中指出,经分析未成年人的违法现况、澳门青少年的心智发展、与刑事责任年龄有关的社会因素、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专家学者及居民对刑事责任年龄方案的意见,认为“一刀切”将刑事归责年龄降至十四岁,不符合澳门的实际情况。

  法案建议采用温和的修订方式,采纳了“相对下降”方案。即仅在十四至十六岁的青少年,实施“极度严重的犯罪”时,方追究其刑事责任。法案提出界定“极度严重的犯罪”的五项要件:一、有关犯罪行为是以暴力方式作出。二、有关犯罪行为能使社会普遍产生忧虑感及恐惧感。三、有关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不可磨灭及不可弥补的后果。四、有关犯罪行为严重反社会伦理,且其社会危害性及所造成的严重后果,除为人们普遍认知外,亦能为有关年龄层的青少年认知。五、有关犯罪必须是青少年故意作出,且应严厉谴责。

  修法为告诫青少年

  列为极度严重犯罪的三类十三种犯罪行为,包括第一类:导致他人死亡的犯罪。一、杀人。二、因严重伤害他人身体而致人死亡。三、因剥夺他人行动自由而致人死亡。四、因绑架而致人死亡。五、因抢劫而致人死亡。六、因暴力毁损而致人死亡。七、因勒索而致人死亡。

  第二类:导致他人身体完整性受严重伤害的犯罪。一、严重伤害他人身体完整性。二、因剥夺他人行动自由而致人身体完整性受严重伤害。三、因绑架而致人身体完整性受严重伤害。四、因抢劫而致人身体完整性受严重伤害。五、因勒索而致人身体完整性受严重伤害。

  第三类严重的性暴力犯罪:强奸。

  特区政府强调,法案修改的目的,并非欲透过严刑峻法来对付违法青少年,而是要让所有青少年知道犯罪,尤其是“极度严重犯罪”所伴随的沉重代价。告诫青少年不应以身试法,否则后果自负。

  根据法案建议,因应法案内容,适当修改《刑法典》及《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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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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