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提交审议。《修正案》提出,在分配代表名额时,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今年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为了落实选举法有关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原则以及分配人大代表名额的要求,根据《选举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修正案》建议将选举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修改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为了增加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了解,规范选民提出与代表候选人见面的时限,以便于实践中操作,《修正案》建议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规定:“选民可以在选举日的三日以前提出与代表候选人见面的要求。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选民的要求,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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