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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晨报:强奸罪也应男女平等

2011年01月06日 10:21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昨天有一则中国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新闻。不过看完具体内容才发现属于“标题党”。据这则新闻报道,去年5月,42岁的男子张某对18岁的男同事实施“强奸”并导致对方受伤。事后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将张某提起公诉,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显然,法院并没有认定该案中的“强奸犯”构成我国法律上的强奸罪,也不是以强奸罪的名义判处其徒刑。所以,记者称该案为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有些误导的成分了。

  我国目前有关强奸罪的法律规定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该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该条规定,强奸罪的受害人只能是女性,也就是说,在法律上,男性不能成为强奸行为的被侵害对象。

  立法之所以将女性对于男性的强奸行为排除在外,首先是基于女性在性行为中被动性。其次,是因为存在对于强奸行为的狭义理解,认为由于男性性行为的特点,如果男性拒绝,女性很难通过强迫促成性行为。这种观点忽视了强奸行为既包括暴力促成的强奸,也涵盖了通过其他手段促成的违背受害人意志的性侵犯行为。

  由于我国立法不承认针对男性的性侵害构成强奸罪,导致现实中这种“犯罪”行为的受害人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而施暴者则常常逍遥法外。此前,曾有媒体报道,云南景洪市勐龙镇有位名叫岩应的14岁的傣族男孩被另一名40岁的村民强奸,导致肛门受伤,后发展成肛门癌。由于法律的立法缺陷,施暴者至今没有受到任何法律制裁。这不能不说是与社会正义的理念完全相悖的。

  比照国外的立法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在强奸罪问题上区分男女,并且实施差别待遇是没有特殊的合理性的。笔者希望,未来的立法能够关注男性性权利的保护问题,消除强奸罪问题上的男女不平等问题。(孔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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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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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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