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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事件很少看到司法介入 环境法律专家析因

2011年06月11日 15:2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一系列重大环境事件很少看到司法的介入。究其原因,“中国环境保护的司法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环境司法制度本身也存在一些阻碍因素,形成内在的制约”。来自环境执法、立法部门以及环境司法的实践者尽管看法不尽一致,但是,在云南省昆明市6月10日召开的首届环境司法论坛上,他们却发出一致的呼吁———完善环境司法机制。

  据全国人大环资委原主任委员毛如柏介绍,“事实上,我国环境司法开展已有30多年。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就有涉及环境司法的内容。”

  而近几年,各地环保法庭的设立更是方兴未艾。中华环保联合会秘书长曾晓东透露,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11个省市(9省2市)、37个市县成立了环境法庭、审判庭、合议庭和巡回法庭,其中有10市县成立环境与资源庭(或生态资源庭)。

  “可以说,环境司法开展以来的30多年,对于保护环境、惩治污染行为、维护人民的生存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毛如柏说,但是,总体而言,司法机关立案审理的环境案件数量偏少,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环境正义的诉求。同时,环境案件重刑事,轻民事,重处罚,轻救济,不利于对受害者的保护。毛如柏认为,传统的诉讼模式难以实现对环境本身的保护。这些情况都使得环境司法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一系列重大环境事件很少看到司法的介入,导致侵害主体逃脱责任。”这是环境保护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的看法。

  “人们在遇到环境侵害后,很少选择诉讼的方法。”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王树义说,人们之所以厌诉,原因在于环境司法救济不利。

  长期以来环境司法饱受诟病,就个中原因,毛如柏说,从大环境来看,过去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忽视了生态环境保护,尤其对环境司法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重视不足。其次,环境司法制度本身也存在一些阻碍因素,形成内在的制约。

  曾晓东则认为,中国环境保护的司法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依法保护环境、依法建设环境的体系尚未完全形成。

  “目前,昆明市已建立了环保联合执法协调机制,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仍是难点。”作为环境司法的实践者,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环境资源检察处李光辉说,信息渠道不畅通、协作配合难以深入等问题仍存在,行政执法向刑事司法过度的良性机制没有真正建立,导致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无法有效履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不能有效进行,“污染事实存在,但环境刑事案件、环境民事案件等诉讼案件不多的局面一时难以打破”。李光辉说。

  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分局是全国唯一一个专门负责环境保护的公安局。该局局长王中明说,他们是“无头无脚”,实际办案过程中常常感到步履维艰。他认为,环境司法难就难在,缺乏从上到下建立环境司法体系的机制。

  “要使环境司法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关键是完善环境司法机制,而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也是重要举措之一。”毛如柏说。

  王树义则认为,司法部门应做出积极环境司法的姿态,积极倡导通过环境司法来惩治环境犯罪,解决环境纠纷。

  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举办的首届环境司法论坛,汇集了各地法院、检察院以及大专院校的业内人士及专家学者。(记者 郄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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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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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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