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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晚报:高温津贴是权利不是福利

2011年06月23日 15:38 来源:合肥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深圳6月21日的最高气温蹿上35℃,高温天气下仍有不少劳动者在烈日下挥汗如雨工作。按照规定,6月至10月用人单位应给室外和高温作业的员工发放每月150元的高温津贴,记者近日调查发现,部分员工没有拿到高温津贴,有些员工的高温津贴“打了折”,还有些员工“从来没听说过”高温津贴。(6月22日《深圳商报》)

  按规定,高温津贴在每年6月至10月发放,不得计入最低工资。近年来,劳动者高温津贴执行情况并不理想,深圳有些员工“从来没听说过”高温津贴就是佐证之一。

  习惯思维里,高温津贴只是一种单位福利,而福利好坏由单位经济效益、领导价值取向等因素决定。再加上单位与职工之间地位不对称,除非单位主动发放,职工一般不敢找单位要高温津贴,或者对津贴数额提出异议。由于高温津贴以福利形式来体现,没有成为员工的权利,也没有引起政府部门的足够重视。

  据了解,不少国家制定了整套应对高温的劳动保护法律,而我国在高温方面立法明显滞后。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暂行”了51年之久,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不具备强制效力,不能保护高温劳动者的权利;虽说卫生部等4部门在2007年7月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等。但是由于缺乏处罚细则,通知精神并没有得到切实执行。

  到底该如何保护劳动者的高温权利呢?我认为,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还有赖于国家立法。虽高温立法不会一蹴而就,但是,切实保护劳动者的高温权利,政府应该有所作为,而且刻不容缓。在立法缺位情况下,政府部门发通知,限制高温作业,规定地方高温津贴标准,虽还不能从根本上保护劳动者的高温权利,但是至少表明一种态度,给劳动者送上了制度清凉剂,还可以为国家高温劳动保护立法准备条件,积累经验。(刘凯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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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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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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