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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一张刺眼的“退休官独”表

2011年07月07日 16:33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人民网》昨日披露了一张退休高官出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表格。该表格清楚记录由国内市值排前50位的上市公司中,有34位退休高官担任独董。

  独董制度与上市公司一样,都是西方市场经济舶来品。1990年国内恢复股市,2001年独董制度登陆中国大陆。迄今,国内对其并无法律加以规范和约束,惟一成文的典章仍是11年前证监会临时颁行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该典章的性质类似于部委的“红头文件”。约束力可想而知。

  据未经笔者核实的网络信源,在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中,眼下出任独董的各级退休官员不下千余人。这说明,退休官员选择上司公司“发挥余热”,在眼下不仅是一道直接反映官商暖昧关系的“亚腐败景观”,更系体现某些退休高官“能耐”的直接印证。

  独董之种种“烂事”早先并不为舆论所追逐。因造假上市继而出事的“郑州籍”上市公司“郑百文”事件爆发,使担任该公司独董的郑州大学副教授陆家豪“一夜成名”——至此后,国内独董制度每隔一阵子总会被舆论痛斥一番。

  上交所和深交所从2004年起对上市公司独董任职实施备案制,2008年又对备案制作过修正。但无论是前文提及的证监会“指导意见”还是完善后的“备案制”,均未对退休官员可否出任上市公司独董作出明示。1993年颁行、2010年再行“大修”后的《公司法》也没明示。该法第五十八条只说“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对退休官员可否出任上市公司独董只字未提。

  《公务员法》倒有“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的规定。只是这个表述含糊的规定近乎于“没有规定”。

  问题就在这里----才有那么些官员通过担任独董,心安理得、毫无违法犯罪风险地“回收”当年在位时替相关企业“做好事”而未曾兑现完毕的“回报”。

  铲除这类“亚腐败”,眼下并无实质性大障碍,无须单独制定法律,仅须在《公司法》中增加一条限制即可。国内迄今遵循部门立法,为什么证监会不提出“修法动议”堵死这一大漏洞?要回答这一疑问挺费笔墨,但百姓心里却也有“合理想象”可循。 (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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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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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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