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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管辖权”不是公权推诿的皮球

2011年08月04日 10:49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62岁的陕西老人何智民遍寻“黑砖窑”,寻找智障儿子何文,陕西咸阳高陵县、三原县两地分别作为案件发生地和报案人户籍所在地,却不约而同地以“不在管辖范围之内”为由不予立案。在何智民老人长达一年多的寻子过程中,甚至连立案都没有成功过。(8月3日《中国青年报》)

  公安机关作为承担刑事侦查职能的国家机关,承载着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职责。而当公民失踪,家人艰辛寻找,公安机关却推诿起来,这在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中,公权屡次失信于民的背景之下,格外令人愤怒。

  关于刑事案件的管辖,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也十分明确:“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单从接受报案这一点来说,高陵县、三原县公安局屡次以无管辖权为由不立案,已经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两地都有管辖权,那就应当由最先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此基本的管辖规定,两地公安机关不会 不知,何以此番推脱,实为难解。

  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对于公安机关而言既是权利又是职责,权利怠于行使对应的就是职责的怠于履行。对于有着“大大小小五六十家砖窑”的高陵县而言,“黑砖窑”或许已经形成了相对固定的运营模式,其与“人贩子”之间的关系运作也应相对固定,而对于拐卖、强迫智力有缺陷的残疾人进行劳动这一明显属于犯罪活动的行为,当地公安机关究竟是无从着手还是毫不知情,在何智民老人寻子的报道中足见一斑。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的一般情形是“有利大家抢,无利往外推。”高陵县、三原县两地公安局的屡次不立案似乎也印证了权力的“趋利避害”。

  “时间是一个伟大的作者,它会给每个人写出完美的结局。”老人寻子记录本封面上的这行字令人思绪万千。或许老人正是凭着这样一种信念才能在漫漫寻子路上不畏困苦,每次遇阻还能再次启程。然而,公权机关的每一个决定、对待人民群众的每一种态度也终会记入历史的账簿,权力脱离常识运行带来的伤害也将被记录下来。

  “司法为民”从来都不只是一句口号。只有公权机关回归常识,公众权益才能减少被侵犯和难以救济的可能。(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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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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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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