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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学生捡钱上交警察不该拒收

2011年08月09日 16:31 来源:合肥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面……”这是一首我们耳熟能详的歌,更是赞美我国优秀的传统,教育孩子从小拾金不昧的歌曲。但是,当中学生小杨将捡到的五元钱交给警察叔叔时,警察称“无法处理”又还给了她。这让小杨十分郁闷。(8月8日《三秦都市报》)

  有句老话,一分钱难倒英雄汉,而现在这五块钱,却让捡钱的中学生和好几个警察陷入了困惑,不知道该如何处理了。对这位中学生来说,捡到了不属于自己的钱,把它交给警察叔叔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这也是符合社会道德准则的,但是对于这几位警察而言,接受这五块钱之后,又怎么处理呢?如果这是一件其他什么有明显特征的东西,警方可以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寻找失主,但偏偏是一张五元钱的钞票,公告发布出去以后,可能面临两种局面:一是失主嫌钱少太麻烦,干脆放弃了认领;二是认领的人太多,警察也无从分辨谁才是真正的失主。

  虽然警察拒收有其客观原因所在,但是在拒收这五块钱的同时,也等于是“拒收”了可贵的拾金不昧精神,在社会道德风气一直备受诟病的今天,这种拒绝未免有点“奢侈”。面对这样的结果,包括这名中学生在内的很多人都会感到迷惑,不知道以后自己再捡到现金等财物,到底该如何处理:上交公安部门,可能会被拒收;自己留下,又违背了内心坚守的道德准则。那么,在法律上国家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有没有其他更好的解决办法?

  《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可见,返还遗失物不但是一种道德要求,而且还是一种法律义务,不管钱多钱少,拾得人是没有权利私自留下的。再根据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这就说明,面对这位中学生交上来的五块钱,警察是不能简单拒绝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收下钱,然后做好登记工作,再通过其他渠道发出信息,寻找失主,如果最后找不到失主,就“充公”处理;如果前来认领的人太多,则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辨别真正的失主。而当前这种简单拒绝的办法,一方面会让拾到别人财物的人无所适从,另一方面也会对更多人产生一种很不好的暗示作用。因为大家既然觉得拾到东西上交也没人要,那干脆自己留下好了。这不管对于我们一直倡导的拾金不昧精神,还是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显然都不是件好事。 (苑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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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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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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