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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晚报:对“47号公告”不能辟谣了事

2011年08月16日 08:34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国家税务总局在8月15日发布声明,称从未对外发布过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和解读稿。此文件及解读稿系伪造。国家税务总局称,有人盗用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将依法行使追究伪造公文者法律责任的权力。

  “年终奖计税方式将修改”,这曾是一则备受关注的新闻,被报纸、电视、网站重点报道,引发舆论广泛讨论。媒体报道称: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根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税率表作了修改,还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进行修订,以避免“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多发1元,个税多缴2万”的问题出现。现在,这则重磅新闻被国家税务总局否认,辟谣信息出现在了三大新闻门户的头条,可想而知会引发何等关注。

  这首先涉及新闻操作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这“47号公告”不仅只为地方都市报所报道,报道媒体也是包括央视、新华社、人民日报等权威媒体。这是很让人奇怪的。倘若真是“有人盗用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发布消息,怎会通过这些权威媒体的层层审核?要知道,这些权威媒体向来是小心谨慎的。消息来源为何,真相到底怎样,怎会出现如此大的乌龙,会有媒体站出来澄清吗?

  这段时间,各种辟谣新闻充斥媒体。辟谣当然是必须的,这是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十天前,中办、国办曾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提出要抓好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公开,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是,媒体早在8月12日便已获知消息,次日的报道就引发了舆论广泛关注,国税总局为何直到15日才辟谣呢?难道周末没人值班,是没人向领导报告,是没被重视,还是另有原因?

  国税总局称,将依法行使追究伪造公文者法律责任的权力。是的,这句话有法律依据,可不能随便说说了事。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倘若真有人“盗用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发布“47号公告”,无疑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是的,这不是国税总局的“家事”,不能内部处理。

  “年终奖计税方式将修改”这则新闻之所以备受关注,原因就在于个税问题关系全民利益。假公告中提及“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多发1元,个税多缴2万”的问题,恐怕也是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倘若有一天“47号公告”真相大白了,其中所涉及的问题,恐怕还需深入讨论,给公众一个负责任的交代。

  真相不只是一个结果,还有背后的来龙去脉。“47号公告”被辟谣了。但此事不仅涉及公告真假,也涉及媒体操守,还有国税总局的公信力等诸多问题。希望国税总局能对公众负责,对自身负责,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还原“47号公告”事件,给公众一个真相。 (刘义昆 作者系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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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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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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