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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制定《公共信息公开法》正当其时

2011年08月16日 17:09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据此,今后各级法院对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5类案件应该受理,其中包括行政机关拒绝或者逾期不予答复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等。

  这是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法治化的一个积极的事件,该规定明确了《行政诉讼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此前没有明确的原则,它在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明确诉权的同时,也给行政机关添加了一把沉甸甸的枷锁。

  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施行,它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赋予行政机关信息公开义务的法规,为打造中国的阳光政府、维护公民知情权开创了制度先河,并使得信息公开制度成为日益广为接受的基本理念。事实上,除了这部全国性的行政法规,一些地方如上海、广州也制定了地方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它是我国促进政府阳光化的力量有机构成。

  依据前述条例,不少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从政府方获得了有关信息,如财政信息、人事信息、企业登记信息、制度信息,等等。但也需要看到,现在一些政府机构或官员依然不太习惯于“赤裸裸”地站在公众面前,尤其对于一些涉及特权、腐败或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幕消息,有人依然习惯于藏着掖着而尽量不公开或拖延公开,这就直接侵害了法规所规定的公民知情权。

  但问题是,对于行政机关不按申请公开信息或者公开的信息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次最高法院的规定,是从程序上确认了行政机关不依法及时公开信息的被诉后果,这实际上是对公民知情权的极大保障。

  回首往事,我们曾经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施行而欢欣鼓舞,但时至今日我们却发现,这个条例有着天生不足,除了司法监督的规定过于笼统,它更包含其他一些内容,一是该条例毕竟只是行政系统的规定,并没有涵括其他各类公共信息;二是公开的信息范围不够明确,公开的程序不够规范;三是对信息公开和隐私保护及保密工作的平衡原则把握得不够好。所有这些,都和我国当前正在努力打造的阳光政府要求差距较大。

  就在前不久,中央印发了《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对政府的公开透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近来发生的红十字会声誉危机、温州铁路追尾事故、大连民众公开反对PX项目等事件亦表明,随着民众觉悟的提高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需求,我们需要更普遍、更经常、更完善、更细化、更有监督的公共信息。

  这些新的进步和变化表明,中国现在已经需要制定一部比较全面的信息公开法。内容方面,它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信息,还要包括立法信息、司法信息和社会公共组织(如红十字会、NGO等)的信息,程序方面,必须更加完善公布的申请程序和公开程序,使公民或企业获取公共信息更加便利;保障方面,必须赋予公民和企业更完整的诉权,以促使有关公权机构和公共组织更积极、更完整、更准确地公布自己的信息,最终达到打造阳光政府、打造阳光社会的目的。(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 陈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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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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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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