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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醉驾开除公职并非“罪加一等”

2011年09月03日 16:22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醉驾”再次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前次是因“醉驾入刑”,此番则是“公务员醉驾将开除公职党籍”。即将于下月实施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醉驾的处罚,其实涉及诸多层面,包括入伍、就业、升职及从业限制,还有“污点印记”影响出国移民等,但媒体和舆论的兴奋点聚焦于“公务员醉驾”上。

  因为贪杯驾车,丢了“金饭碗”,这于公务员当然“后果很严重”。放在“国考”持续高烧不退,千百万人挤破头也难求一职的现实中,这种“舍弃”甚至有点“悲壮”。于是,有人抱几分不平:这种处罚,对公务员是否太严厉、苛刻、过重?

  当今世界,醉驾催生的“马路杀手”已成社会公害。所以,治理醉驾各国皆不遗余力,罚款、吊照、蹲大牢,这是常规,更有“同乘罪”、“酒水提供罪”等,有的还夫妻同坐监,罚醉驾者参观停尸房等。可谓奇招迭出,但总的原则都是日趋严苛,有的国家甚至将醉驾以“蓄意谋杀”定罪。此种语境下,断无为公务员“网开一面”之理。恰恰相反,在许多国家,公务员的道德操守要求较普通公民为高,一旦染有醉驾“污点”,公职前途肯定玩完。

  如果说,前次刑法修正案讨论,关于对公务员如何处罚尚存争论的话,那么,“醉驾入刑”的定谳也让这一争论尘埃落定。这是因为,公务员法明文规定,受到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需开除公职。因此,公务员醉驾将开除公职,在法律意义上并无创新,充其量只是“重申”,更非“罪加一等”。

  公务员是法律法规和国家政令的执行者,他们在法纪记录上理应有“洁癖”的自觉,任何违反法纪之事,皆不可为不能为。而且,公务员醉驾开除公职,也在情理之中。怕只怕,法已彰明,若执行苍白,便成了“稻草人”。在人情社会,为一口小酒,判入监,夺人“金饭碗”,绝非易事。所以,入刑也好,革除公职也罢,喊得再响,关键还看后续的执行。(阅 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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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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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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