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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每日电讯:沉默权入法无碍于惩治犯罪

2011年09月15日 08:41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8月30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相关条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认为,只有确立沉默权制度,才能有效遏制刑讯逼供。但侦查机关认为,沉默权入法难以驾驭和执行。也有执法人员呼吁立法明确哪些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不能使用。(9月14日《人民日报》)

  “沉默权”源自“人民不自我控告”这句古老的格言。应该说,任何制度的本身都有其局限性,就新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而言,侦查机关的担忧不无道理,侦查机关的任务是找出犯罪真凶、惩治犯罪。如果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那么,犯罪嫌疑人就有权不回答侦查人员讯问,极可能使部分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的制裁。

  但是,司法公正的核心是程序正当。如果非得把法律比作刀剑的话,那么,刀剑应高悬于正义的天空而不被任何人或特定的机构所掌控。所以,找出犯罪真凶、惩治犯罪固然重要,但“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还应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人们在谈论和评价司法公正时,通常会使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作为标准加以衡量。 

  古罗马法中有句格言:“正义从未呼唤任何人揭露自己的犯罪。”在国外警匪片中,我们常能听到“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选择回答,你所说的一切将作为呈堂证供”;“在我的律师未来之前,我什么都不会说”这样的对白。但因“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沉默或拒绝问答,都将作为酌定从重的量刑情节给予考虑;现实中,因一些侦查机关过分依赖口供、以口供为中心展开侦查所导致的冤假错案时有发生。那么,在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和打击犯罪之间,平衡点究竟在哪里呢?

  “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重要内容,沉默权制度是该原则在警察讯问中的直接体现。沉默权入法,虽可能妨碍到惩治犯罪,但不应过分夸大沉默权的弊端或因噎废食。从欧美诸国的经验来看,通过制度引导,完全可使被追诉人打破沉默,开口陈述:“你如果作有罪答辩,法官将减轻对你的处罚;但是,如果你不愿意认罪,你有保持沉默的权利”。换句话说,确认沉默权并不一定都会导致口供丧失。在日本,确立沉默权制度并未阻止被告人认罪,日本的刑事被告人认罪率高达92.3%;在美国,辩诉交易是以被追诉人认罪为条件的,而辩诉交易案件占全部案件的90%以上。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尽管沉默权及辩诉交易机制的确立还有变数,但如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必须要回答的问题。所以,我们必须“未雨绸缪,有备无患”。否则,很可能“在淮南为橘,移入淮北则为枳”。(刘英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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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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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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