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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黑名单全国联网需堵住“两大后门”

2011年09月20日 14:41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天首次明确,可让行贿者“原形毕露”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将于年底前实现全国联网。届时,有行贿污点的单位或个人将无法获得工程或项目的竞标资格。据悉,这一“时间表”是最高检在《“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9月17日京华时报)

  行贿黑名单,全国联网好。不仅可以强化对不法交易行为尤其是行贿行为的有效监管和及时纠正,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对行贿者起到一定的警示和震慑作用,而且解决了黑名单资源共享的技术问题,防范司法腐败,这是积极回应民意之举,更是彰显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之举。但是,仅有全国联网还不够,必须制定与细化相应的规则,破解黑名单录入与资源“必享”的问题,这样才能真正让行贿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否则很难将所有行贿者都“一网打尽”,使之原形毕露。

  所谓“必享”,就是所有涉及到个人或组织信誉的社会活动,都必须将查询行贿黑名单作为一项法宝的前置条件。就是说,不查询或查询后不作相应处置,接下来的事务都将是非法的,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行的黑名单制度明确了取消资格、降低资质或信誉分、市场禁入、中止业务等处罚,加大行业或市场准入监控,其中最为常见的是取消其参与招投标的资格。这主要集中在商业和工程领域,会预留下“两大后门”。一是如果当事人,尤其是官员涉嫌行贿罪却因为作证而免予刑事处分,就可能没有录入黑名单;二是虽有录入,若所在单位、上级部门或相关组织不主动查阅,无知情人举报,行贿者就可能一直“隐姓埋名”或有官员现任职务与升迁一如既往。要想使行贿黑名单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从制度与机制的源头上堵住这“两大后门”。

  要看到,中国国情与现实背景以及受贿罪特点决定了检察机关查处贿赂案件时,往往首先从行贿人处获取相关证据作为突破口刑究受贿人,从行贿人处获取相关证据对查办贿赂案件至关重要,在司法实践中常以行贿人不支付或很少支付“犯罪成本”来作为提供关键证据的“交换条件”,这就有可能导致有行贿者进不了黑名单。尽管此前高检提出,查办受贿办案的同时,要注意对行贿犯罪的查处;不能使严重的行贿犯罪逍遥法外,不能使行贿犯罪谋取非法利益,不能使严重的行贿犯罪继续危害。但是,这种被法律界称为“厉而不严”、对“污点证人”网开一面的现状一时还难以改观。因而,必须通过刑法的修改和细化,引入沉默权,提高侦破贿赂犯罪的能力,以改变行贿者以“开口”为条件减轻处罚的尴尬,不放过“一根藤上的两只瓜”。

  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势制定专门的规则,严格规定官员身份的“污点证人”不管是否构成行贿罪,只要有行贿行为被反腐部门和检察机关查实和掌握的,一律列入黑名单,并且规定查询黑名单成为作出相应组织处理和考察任用官员的必经程序。更为关键的是,要强化全方位的社会监督,对违而不录、录而不查、查而不用的,必须予以问责,使行贿黑名单的“必享”成为一种习惯,使行贿者无处循形。(梁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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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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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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