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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

2011年09月29日 12:1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9月29日电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据介绍,从10月1日起,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至2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72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20元提高至25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2990元、31950元、30900元,分别比2010年提高了4300元、4170元、403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048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603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2870元、22870元和10320元。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8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1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

  据了解,中央财政为此次提标新增投入经费8.7亿元,全年共安排抚恤补助经费230亿元,惠及596万优抚对象。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10480 8990 8460
农村 6030 5760 551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22870 22870 10320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32990
因公 31950
因病 30900
二级 因战 29850
因公 28290
因病 27230
三级 因战 26190
因公 24620
因病 23050
四级 因战 21470
因公 19380
因病 17810
五级 因战 16770
因公 14660
因病 13620
六级 因战 13100
因公 12400
因病 10480
七级 因战 9960
因公 8900
八级 因战 6290
因公 5760
九级 因战 5230
因公 4190
十级 因战 3670
因公 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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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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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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