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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专家称中国遇难船员家属索赔前景堪忧

2011年10月17日 03:59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湄公河惨案”发生近两周后,除“谁是真凶”成悬在全国公众心中的大问号外,“中国船员的一条生命究竟值多少钱”也成为另一个颇引人关注的话题。

  根据媒体报道,“华平号”遇害6名船员家属每户获赔13.3万元,“玉兴8号”的部分遇害船员家属每户获赔10万元。船员家属还希望能根据“国际标准”对死难者进行赔偿。另有家属代表提出“一揽子赔偿”要求,包括丧葬补助金、抚育金、精神补偿金等,并希望这些赔偿的程序能尽快启动。

  多位海事法学者和律师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遇难船员家属获赔的只是商业保险金,并非全部赔偿,家属还可向雇主索要工伤或雇主责任赔偿,向凶手提出人身损害赔偿。但事实上,受制于标准难定、凶手不明等因素,在“湄公河惨案”的善后程序中,家属的索赔之路荆棘丛生。

  船员伤亡赔偿并无“国际标准”

  针对船员家属希望按“国际标准”获赔的愿望,受访专家一致表示,所谓“国际标准”其实并不存在。

  “目前没有一个国际公约,来规定船员的人身伤亡,应该按哪种统一标准赔偿,都归具体的国内法调整。”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海事法律师李晨飚告诉记者,目前,中国与船员伤亡赔偿有关的法律,就有《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工伤保险条例》三部。(以下分别简称为“92年涉外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工伤保险条例》——记者注)

  “我猜测,因为惨案发生在国外,家属提出‘国际标准’的内在含义,是希望获得一种‘高标准’的赔偿。”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蒋正雄教授受访时指出,“这个思路不难理解,因为不少涉及国外的空难、车祸等事故,按照外国法律——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赔偿标准往往确实比国内高一些。”

  但是,蒋正雄特别提示,具体到“湄公河惨案”,船员家属也许有一点没弄清:“这里的‘国际标准’,未必就是高标准。”

  据受访专家分析,船员家属的“一揽子赔偿”要求,属于工伤索赔和人身损害索赔的“混合体”。其中,能跟“国际标准”挂钩的,是向杀害船员的“侵害人”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部分。

  “如果‘侵害人’已经明确,船员家属理论上可以选择在泰国,或在中国起诉他们。若是在案发地泰国起诉,赔偿标准就要按泰国当地的规定来。”蒋正雄表示,但从泰国的经济水平等因素判断,这一“国际标准”,恰恰有可能是一种低标准。

  “若是在中国境内起诉,赔偿标准就适用我们的‘92年涉外规定’或‘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而家属们所希望的‘国际标准’,我的理解应该是希望适用‘涉外标准’。”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海事法律师宋旭向记者分析道。经记者查询,若根据“92年涉外规定”,每名遇害船员的赔偿标准,最高可达80万元。

  “80万元‘封顶’在1992年确实是很高的赔偿标准,即使到今天,一般情况下,三部法律里还是按这个规定计算,赔偿金能得的最多。”蒋正雄说。

  但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单红军教授提示,“92年涉外规定”并不一定比“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标准更高。

  “两者的计算方法不同。前者是用死者生前的实际收入乘以一定的年限,后者是用死者当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一定的年限。由于后者出台得晚,且没有规定赔偿金‘上限’,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在上海、江浙等地,一些并不‘涉外’的案子,赔偿金也能算到100多万元。”单红军指出。

  “湄公河惨案”里,遇难船员大多来自云南、贵州、四川等地。虽然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及江浙一带,但最终赔偿金的多寡,还有赖于许多具体因素的叠加。因此,是按“涉外标准”计算更高,还是按国内标准计算更高,目前仍难下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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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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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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