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少将:军事设施保护将纳入地方政绩考核 ——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国内新闻
    解放军少将:军事设施保护将纳入地方政绩考核
2009年05月18日 10:48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国务院、中央军委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强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新华军事就此专访了总参军事设施保护主管部门领导张鸣少将。

  军事设施保护面临诸多挑战

  新华军事:1990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01年1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为何此时要再印发这样一个《意见》?

  张鸣:近年来,在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单位认真执行《军事设施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有效维护了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

  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军事斗争准备深入发展,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代侦察监视技术快速发展,军事设施种类不断增加,安全保密难度加大;国家经济建设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军事设施保护与地方经济建设之间需要协调的问题增多,解决难度增大;少数地方和部门军事设施保护意识不强,工作机制不够顺畅,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问题时有发生。

  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我们会同全国人大、国家机关和总部有关部门,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工作,向国务院、中央军委呈报了《关于加强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经过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于近日批准印发《意见》。

  《意见》提出了新形势下军事设施保护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对加强和改进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做出了总体部署,是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促进军事设施保护区域的划定和管理

  新华军事:军事设施和军事设施保护的含义是什么?

  张鸣: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如军用机场、军用港口、作战和防护工程、营房、训练场、试验场等。军事设施保护就是维护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不受损害。

  新华军事:《意见》对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和管理工作作了哪些要求?

  答:一是加快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和调整。军队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高度出发,抓紧完成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工作。新建军事设施,应在立项时明确保护要求,在开工建设前划定保护区域,保护区域外围设置的围墙、铁丝网等围界设施一并纳入工程建设方案统一规划建设。军事设施保护区域需要变更或撤销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和当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要依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二是强化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管理。军事设施管理单位要制定军事设施保护情况处置预案,妥善处置各种情况。军事设施保护区域要按照规定设置相应障碍物和界限、中文外文对照警示标识,重要军事目标要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加强对军事设施的检查维护,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施正规化管理。

  三是加大军事设施保护执法力度。各级保密、公安、国家安全、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农业(渔政)、工商、林业、海洋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事件。对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危及军事设施的,上级主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应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采取补救措施。公安机关要加强军事设施周边的治安管理,会同军事机关开展清查活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军事设施、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违法犯罪行为。

  突出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协调"

  新华军事:上世纪末,对军事设施的危害主要表现为个人开山取石取土、盗卖铜铁部件等直接破坏国防工程的行为,而目前经济建设、城市发展与军事设施在地域、水域、空域乃至电磁频谱利用方面需要协调的问题增多,在重要军事设施周边兴建涉外企业、酒店、娱乐场所、旅游景点等影响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问题较为突出。《意见》是怎样看待和解决这一问题的?

  答:这些问题确实存在,并呈逐年增多趋势,因涉及地方或企业重大经济利益,解决起来比较棘手,个别问题给军事设施安全造成了损害。对此,《意见》专门提出了"协调发展"的原则。

  一是强调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以及安排建设项目可能影响军事设施的,要征求军事机关意见,妥善处理有关矛盾和问题。军事机关要主动向当地政府介绍情况,提出军事设施保护要求。对因建有重要军事设施经济建设受影响较大的地区,要研究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和措施,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二是要求新建军事设施要进行安全环境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尽量避开涉外项目、已探明的重要矿产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旅游开发区以及当地经济建设热点地区和民用设施密集的地区。对因经济建设需要拟将军事设施报废、迁建、改建或改作民用的,地方政府应事先征求相关军事机关意见,军队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研究论证,提出处理意见。

  三是要求对军地有争议的房地产权属等问题,按照顾全大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互谅互让的原则,在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兼顾经济建设、自然环境保护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依据有关规定解决权属争议,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巩固军政军民团结。

  军事设施保护要经常化、制度化

  新华军事:据了解,目前全国省、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与当地军事机关均共同成立了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人武部。但由于委员会并非常设机构,没有专职人员和专项保障经费,工作开展较为困难。请问《意见》对此有什么新办法?

  答:对于这个问题,《意见》作了较为详实的规定。

  一是要求调整充实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各地根据实际将宣传、保密、外事、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渔政)、工商、林业、旅游等部门吸收为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由军事机关和地方政府指派专人共同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二是要求建立健全任务部署、敦促检查、业务培训、报告通报等工作制度,实现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三是规定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根据实际需要由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所在军事机关和人民政府共同保障,并具体明确了军地分担的经费科目和保障渠道。

  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将列入政绩考核

  问:军事设施保护存在的许多问题,与部分领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群众不知法、不懂法、不依法办事有密切关系。请问《意见》是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

  答:《意见》对加强军事设施保护领导力度和宣传教育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主要有:

  一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把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作为事关国家安全的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

  二是要求把军事设施保护情况作为军地单位及其负责人工作绩效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与评选双拥模范城(县)和军民共建先进单位挂钩。

  三是强调要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军事设施保护宣传教育,把军事设施保护宣传教育作为全民国防教育、普法教育的重要方面,把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知识作为公务员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和形式,宣传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及时通报工作动态和典型案例,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法制观念,提高保护军事设施的自觉性。(夏群良 徐壮志)

【编辑:朱博
    ----- 国内新闻精选 -----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