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天价头"案公诉背后 谁为理发师手艺估价?——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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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天价头"案公诉背后 谁为理发师手艺估价?
2009年06月15日 09:20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案情回顾

  2008年3月29日下午3时许,郑州某学院女学生张某、袁某在郑州市二七路224号保罗国际美容美发(河南)有限公司(下称保罗国际)剪发过程中,店长金小英授意理发师程勇、杜海非为张某、袁某服务时多做项目多消费。程勇、杜海非明知二被害人选择的是38元和68元的“洗剪吹”服务项目,却采用不告知被害人价格的方法,以被害人的头发有缺陷需要护理为由,诱骗二被害人接受多项服务。期间,董事长叶剑文了解情况后,指示程勇、杜海非必须让被害人办理该店9800元的会员卡。当晚8时许,二被害人结账时被索要7826元理发费,在二人无力支付这些费用时,金小英、程勇、杜海非强迫二被害人在店内联系同学筹钱,并对二人进行看管,直至当晚10时许,二被害人借到钱后以9800元办理了该店会员卡并用于支付“理发”费用6013元(打折价)后才得以脱身。

  定性之争

  民事纠纷还是涉嫌犯罪?诈骗、敲诈勒索还是强迫交易?

  郑州市二七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杨今朝告诉记者:“天价头”一案是2008年5月30日受理审查起诉的,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7名被告人触犯3个罪名,一是保罗国际董事长叶剑文涉嫌虚假出资罪;二是叶剑文、保罗国际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何朝霞、会计李萍和李丽娟涉嫌偷税罪;三是叶剑文、金小英、程勇、杜海非涉嫌诈骗罪。

  为了办好这起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杨今朝亲自挂帅,与公诉科副科长冯利云、硕士研究生锦传涛组成办案组。在审查起诉期间,此案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并延长了办案期限,承办人就补查材料一事与公安机关多次沟通,并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郑州市二七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咨询税务方面的专业问题。他们还就此案专门召开了专家咨询委员会,邀请郑州大学、河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的知名法学教授对该案进行了论证。论证中,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对叶剑文等人向两位女学生强行索要9800元行为的定性问题,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属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因为没有使用明显的“暴力”、“威胁”手段;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诈骗罪,因为对被害人进行了欺骗;一种意见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被告人对被害人以享受了服务相要挟;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经过反复讨论研究,承办人和专家们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以强迫交易罪提起公诉。他们认为,其一,虽然被告人没有实施直接的暴力行为和语言威胁,但对于两个年轻的女孩来说,在陌生的环境、在那么晚的时间、在一群陌生人的包围中,已足以构成心理威胁;其二,两位女学生是在明知被强迫的情况下被动支付高额理发费用的,与成立诈骗罪所要求的被害人必须是自愿交付财物或者自愿放弃财物不相符;其三,叶剑文等人虽然以被害人事实上享受了一定的服务相要挟,但是其行为发生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不但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更是侵犯了自愿、平等的市场秩序,这已经超出了敲诈勒索罪的客体范围;其四,两位被害人选择38元和68元的消费后却被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强行索要9800元这样一个“天价”,导致其本就清贫的学生生活又背负了大量债务,特别是该事件经新闻媒体报道后,二被害人深陷社会舆论漩涡,正常的学习、生活被打乱,其心理承受着常人难以理解的重负,这样的一种间接危害结果更是严重。案发后,“天价头”的价格显然已超出了大众的心理限度,其对自愿、公平市场秩序的破坏,对一个城市良好投资环境的负面影响都是巨大的,如果将这些因素考虑在内的话,说其危害结果严重,是不为过的,因此,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将其行为界定为民事纠纷是不准确的。

  冯利云告诉记者:将此案定性为强迫交易罪,还有一层考虑,敲诈勒索罪无论是定罪还是量刑都主要依据侵财数额,叶剑文等人给被害人使用了一定的洗染用品,这些物品都是具有一定价值的,应当从侵财数额中予以扣除,但是保罗国际的这些洗染用品大部分是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得的国外产品,没有明码标价,价值无法确认。更困难的是,保罗国际理发师为被害人提供了理发服务,如何确定这些服务的价值,更是难以评估。因此,如果该案定敲诈勒索罪,就无法确定犯罪数额,无法定罪量刑,无法实现罪刑相适应。因此,该案定敲诈勒索罪不但理论上存在障碍,更会导致诉讼上的困境。而对其定强迫交易罪则顺利地解决了上述困难,准确地适用了法律。

  法庭对抗

  被告人称:“我剪头收两三万很正常。”;检察官反问:“9800元的理发费,换成你们自己会埋单吗?”

  今年2月5日,“天价头”案在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二七区检察院派出3名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5名被告人均聘请了辩护律师。庭审从上午10点开始一直到晚上10点30分才结束,控辩双方激辩12小时。近百名记者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二七区检察院检察长梁平及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和部分干警在旁听席就座,自始至终关注着庭审的进展情况。

  不出公诉人所料,辩论中纠缠最多的是关于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和“威胁”手段。在几个细节问题上双方激战不休,一是被害人享受服务时是否知道价格,程勇和杜海非坚持说“是经过顾客同意的”,而被害人称她们“签字时账单上只有一项洗剪吹”,她们“是冲38元的洗剪吹去的,身上只带了100多元钱”;二是几个理发师围着两个女孩催她们借钱办卡算不算强迫,理发师说是服务,公诉人认为已造成心理强制;三是9800元的理发费是否“天价”,叶剑文称“我剪头收两三万很正常”,而当公诉人质问两名理发师:“9800元的理发费,换成你们自己会埋单吗?”程勇最后说出了实情:“老板说了,如果办不成9800元的卡,就要罚我们款,要我们补齐差价。”

  在长达12小时的激辩中,3名公诉人始终保持着冷静。示证时,3人分工明确,条理清晰,一组证据一个目的,层层递进,步步深入。且每组证据都通过多媒体进行展示。在法庭上,叶剑文的表现也堪称“不俗”,他时不时说出一些惊人之语,被一家媒体称为“保罗法庭语录”。

  清缴税款

  叶剑文缴纳73万余元税款后,检察机关根据刚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撤回起诉。

  今年4月2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对保罗国际“天价头”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叶剑文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5000元;金小英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罚金4000元;程勇、杜海非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罚金2000元。

  2008年3月“天价头”案件发生以后,检察机关在办案时同时查证,叶剑文、何朝霞作为保罗国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以偷税罪追究责任,据此于2008年12月向法院提起公诉。

  办案过程中,为了保证税款清缴入库,挽回国家的经济损失,二七区检察院承办人多次陪同二七区国税局的税务人员到看守所提审叶剑文、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并协调看守所将叶剑文押解出所举行听证。承办人多次向叶剑文耐心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做思想工作,让其尽早补缴国税税款。在办案人员的耐心劝解下,叶剑文最终清缴保罗国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共73万余元。

  在法院审理期间,由于叶剑文补缴了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检察机关认为该行为符合刚刚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的规定,应对叶剑文、何朝霞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遂撤回对叶剑文、何朝霞犯偷税罪的起诉。

  案后思考

  谁来为理发师的手艺估价?按什么标准来定价?

  “天价头”一案虽然在法律程序上结案了,但并不意味着其影响也就此完结。该案为那些费尽心机巧取豪夺者敲响了警钟。

  “天价头”一案为什么会引起社会上那么多人的关注?因为美容美发早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如果保罗国际这种引诱、欺骗、强迫顾客高消费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将会给大众造成一种心理的不安,对社会诚信造成极大的损害。

  曾经十分红火的保罗国际因为一起案件消失了。一心赚钱的叶剑文做梦也不会想到,自己会赔得这样惨。他也许从来没有想过去犯罪,他想的只是赚钱,但他赚钱的手段违背了情理,违背了道德和良心,也违反了法律。试想,有几个人做过两三万的头发?什么人会去做两三万的头发?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家的自主经营权限范围到底有多大?什么是高档时尚消费,时尚靠什么来引领?随意抬高物价,靠引诱、欺骗、强迫而收取高额费用是高档时尚消费吗?

  叶剑文不一定是法盲,但他肯定是个“德盲”,不懂法的人不一定犯法,只要他不违背道德良心;懂法的人不一定不犯法,如果他不讲道德良心。法是建立在情、理、德的基础之上的。

  现在许多美发店都按级别给理发师标价,由顾客自选。但谁来为理发师的手艺估价?按什么标准来定价?像叶剑文那样自我标榜为“国际美发师”,就可以“做一次头发两三万”吗?这涉及到管理、规范的问题,要想杜绝“天价头”案的再次发生,必须从根本上治理,从管理规范入手。(本报记者 高传伟 通讯员 张金环 锦传涛)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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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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