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可吃“后悔药”消费者权益才有保障——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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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可吃“后悔药”消费者权益才有保障
2009年06月21日 15:35 来源:金羊网 -- 羊城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时间无法倒流,世上也从来都没有什么后悔药。具体到消费领域,花出去的银子,宛若泼出去的水,假如您事后不满,想要反悔的话,恐怕也只能自咽苦水,毕竟,有道是“覆水难收”,要回花出去的银子当然更绝非易事。

  不过,消费行为其实本不该是一个单向不可逆的过程。首先,消费者之所以会选择某件商品并为之埋单,其信息来源主要还是商家的宣传介绍,只有当消费者获得的商品与商家的宣传真正相符,当初的付费决策才能生效。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等到消费者对拿到的货在使用过程中满意了,认同了,整个消费行为才算是真正意义上完结。此外,即便是商品本身与其宣传并无差异,质量也没有丝毫问题,同样不能剥夺消费者的后悔权。

  事实上,在西方一些国家,购物者的后悔权早已有明文规定。瑞典专门出台了《远距离合同法》,规定对于网上购物、邮购、电视购物等行为,消费者均享有14天的“后悔权”。在这14天内,可以任意换货或退货。可见,尊重并保障消费者的“后悔权”,其实并非新鲜事。

  基于上述视点,网上交易、大宗商品“后悔权”的确认,当然也就值得期待。现实中,屡屡出现的汽车消费者怒而砸车事件,其实正是消费者“后悔权”未能得到有效保障的表现。至于买房消费中,仅有“后悔权”其实还不够,不难设想的是,若是等房主拿到房子后才发现结构更改甚至质量问题,而此时周边房价已然高涨,假如“后悔权”仅仅是退还原房价的话,如此“后悔权”显然很难从真正意义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从这个角度来看,真要确保购房消费者的“后悔权”,切实保障购房者权益,更应细化到规定开发商必须按照购买价和当时市场价的高者向“后悔购房者”退款。无论如何,有“后悔药”可吃,消费者的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编辑:卢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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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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