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罪不同罚"引怀疑 中国量刑改革彰显观念之变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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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罪不同罚"引怀疑 中国量刑改革彰显观念之变
2009年06月24日 10:44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6月21日,辽宁省“量刑辩论第一案”在海城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

  这是一起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抢劫案。被告人梁飞持刀抢劫两部手机及670元现金,经认定,总价值为1170元。海城市人民检察院遂以涉嫌抢劫罪对梁飞提起公诉。

  这又是一起令人耳目一新的案件。因为,和以往的刑事案件不同,海城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引入了三大创新之举:一是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二是采用了“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三是公开量刑理由。

  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单按法条裁判,从3年到10年的跨度,主要由主审法官凭借个人经验按犯罪情节严重与否进行自由裁量。但在本案庭审时,控辩双方首先就案件定性问题进行辩论,然后又对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具体刑期进行了辩论。虽然梁飞持刀作案,属从重情节,但鉴于他是刚满18周岁的青年,酌情予以从轻刑罚。在经过了上述程序以及合议庭评议后,法庭当庭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的判决。

  而在一个星期前的6月15日,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开庭审理了首个“量刑纳入庭审程序”的案件,控辩双方针对故意伤害案的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展开了激烈辩论。

  与此同时,湖南长沙,云南大理,湖北襄樊……纷纷尝试将量刑辩论纳入庭审。

  各地法院的步调一致并非巧合,事实上,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自本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部署的一场规模宏大的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

  与试点同步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文件———《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前者旨在从实体上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刑法中的众多富有弹性的量刑情节,而后者则从程序上确立法庭审理过程中定罪和量刑两个环节的相对分立,突出量刑在法庭审理中的独立地位。

  蒋惠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曾参与起草最高法院“一五改革纲要”、“二五改革纲要”等,他向记者透露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一个背景:“过去我们的刑事审判活动侧重定罪,忽视量刑,但实践中有90%的刑事案件都是认罪的案件。在如此大比例的案件中,‘定罪’并不是审理环节中的重点,而被告人最关心的是,他们会在监狱里呆几年。”

  对于这场声势浩大的试点,最高法院有关人士的评价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又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业内人士在表达看法时则用了“万众瞩目,影响深远”这8个字。

  改革动因

  分档过粗、幅度过大的法定刑,给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同罪不同罚”案例屡屡出现,更是加重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

  一项改革缘何会受到如此重视?曾经轰动一时的“许霆案”或许是个最好的注脚。

  因取款机系统出错,许霆用只有170余元的工资卡取出17万后据为己有。法院第一次审判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在发回重审后,法院以同一个事实改判5年有期徒刑。

  在许霆案审理期间,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尚未在全国推开,控辩双方只能就定性问题展开辩论。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家告诉记者,许霆案的产生看似偶然实则必然。他说,他曾担任过人民陪审员,参加过多次的庭审,他发现,在一些刑事案件审判中,少数法官往往倾向于重判,而现行的量刑程序未能给予辩方以更多的话语权。

  对量刑是否规范的更大疑问来自于并不鲜见的“同罪不同刑”案例。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就曾公开过这样两起受虐妇女杀夫案:

  一件是上海市一名妇女不堪忍受吸毒丈夫的殴打,在与丈夫的搏斗中用尖刀将其夫刺死,被判决有期徒刑14年。

  另一起杀夫案发生在内蒙古包头市,一名妇女冲着对其施暴的丈夫连捅几刀,致使其当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

  两起案件在法学界引起广泛讨论。有学者指出,由于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缺少明文规定,因而各地在量刑标准上掌握不一致,有的比较轻,有的相当重,审判实践中迫切需要统一。

  不仅仅是家暴案件。最高法院有关人士认为,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粗放型,不够精细,主要体现在“法定刑幅度过大”。比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在刑法中比比皆是。分档过粗、幅度过大的法定刑,给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必然导致量刑的不稳定性和不一致性,产生同罪异罚现象。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安凤德向记者坦陈,目前我国刑诉法在量刑程序方面的确存在着一些弊端,包括在量刑程序方面公开性和透明度不高;在量刑的参与程度方面不够广泛,诉讼参与人参与的深度与广度都不够;在法律方面缺少一个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作为该院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主要推动者,安凤德认为,正是由于上述弊端的存在,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够规范;而由于审判透明度不高,又使得社会公众和诉讼当事人容易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进而导致当事人无休无止的上诉申诉甚至信访,这对司法资源是极大的耗费。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在解释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初衷时,对上述问题并未避讳,而是以更加开放的姿态作了更深层次的解读———“在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裁量权行使不够规范,量刑过程不够公开、不够透明的问题,导致极少数案件量刑不公正、不平衡,甚至发生‘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现象,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影响了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公信力和司法的权威性”。

  蒋惠岭告诉记者:“我们十分重视在定罪阶段的证据活动,其实在被告人那里早就承认了。而到了量刑阶段,控方象征性地说一句希望严惩、辩方象征性地说一句请求法律宽大处理之类的话,就算是过去了,确定合适的刑种、刑期的重任就落在法官身上了。这种反差与错位也迫切要求我们加重量刑审理阶段的分量,让双方把量刑问题也辩个明白。”

  “从当事人权利保护角度来说需要量刑改革,从法律统一适用角度来说同样需要量刑改革。量刑理当全国统一,但因各地情况不同而又允许地方差异,这也是公平正义原则自身内在的要求,你不可能要求东部某地和西部某地的量刑标准完全一样。但是,公平正义原则同时也给量刑差异划定了界限,越界就是不公正的。”蒋惠岭说,“所以,我们在量刑标准统一方面应该遵循‘均衡量刑’的原则,保持一个基本的平衡。”

  五年酝酿

  量刑规范化改革先后被纳入人民法院“二五”、“三五”改革纲要;一些地方的前期试点,早已揭开量刑暗箱操作的面纱;5年的酝酿,“重定罪,轻量刑”的观念逐步得到转变

  分析人士认为,正是由于过去在量刑时存在一些不规范乃至不合理的操作,才使得中央下定决心大面积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改革措施的出台绝非“横空出世”,由于其具有超乎寻常的重大意义,有关部门在这一问题上历经反复的调研和试点,改革步子迈得异常稳健。

  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把量刑规范化改革纳入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其后数年又经过多次的试点、论证、调研,量刑规范化改革又被纳入了“三五纲要”以及《人民法院五年工作规划纲要》、《人民法院2009年工作要点》。

  “‘二五纲要’发布后,有些地方法院就开始了量刑改革探索。去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启动了量刑规范化改革,成立了专门的课题组,由有关庭室参加,通过调研活动和试点摸索,9月份陆续发布了量刑改革程序指导意见和实体指导意见。今年6月起,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扩大了。同时,这次量刑改革也是中央部署的司法改革任务中的一项。”蒋惠岭说。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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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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