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强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违规审批项目将追责——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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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加强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违规审批项目将追责
2009年07月05日 11:35 来源:解放军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日前,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了《关于加强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本报记者就此专访了总参军事设施保护主管部门领导张鸣少将。

  记者问:这次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加强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意义何在?

  张鸣答:近些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军事设施保护法》及实施办法,有效维护了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初步形成了经济建设和军事设施保护协调发展、整体推进的良好局面。同时也应该看到,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深入,经济建设与军事设施保护的矛盾比较突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日益增多,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问题时有发生。对此,胡锦涛主席和军委、总部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认真研究解决。

  《意见》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要求,全面分析军事设施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深刻把握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特点规律,从适应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利益需要、促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巩固军事斗争准备战场建设成果、保障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全面落实等方面着眼,提出了新形势下军事设施保护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对加强和改进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作出了总体部署,是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问:1990年我国颁发《军事设施保护法》时确定了“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保护方针,请问形势发展到今天,这一方针还适用吗?新时期怎样贯彻这一方针?

  答:“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没有过时。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要按照重要程度和保密要求,对军事设施区分不同层次,进行分类保护,在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与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兼顾经济建设、自然环境保护和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这是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辩证统一,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思想,是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客观要求,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下去。

  近些年来,大多数地区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经济建设项目时,能够按照军事设施保护法要求,充分考虑国防安全和军事设施保护需要,特别是对一些重大军事建设项目从征地、划区、安全管理等方面给予了无私保障,体现了很强的大局观念;部队也能从改革开放大局出发,以实际行动积极支持国家和地方建设。《意见》重申了这一方针,提出“依法保护、突出重点、协调发展、军地共管”的工作原则,强调在工作重点上突出抓好军事禁区的划定和保护,在保护内容上突出重要方向、重点地区和具有重要作用的军事设施,在此基础上支持地方扩大开放、发展经济、保护环境,充分发挥军事设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积极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建设。

  问:我们注意到,《意见》把“依法保护”列为首条工作原则,请问实际工作中怎样理解和贯彻这一原则?

  答:随着我国法律法规日益健全,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日益增强,政府依法行政、群众依法维权已逐步深入人心。依法保护军事设施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军的客观要求。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军事设施保护法》及实施办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了一系列操作性很强的行政法规制度,各地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开展军事设施保护的基本依据。实际工作中,各级必须坚持以法律为依据,公平公正客观地处理军事设施保护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依法打击和惩处破坏军事设施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按要求落实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管理及保护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不受损失。

  问:目前,在重要军事设施周边兴建涉外企业、酒店、娱乐场所、旅游景点等影响军事设施安全的问题较为突出。《意见》是怎样看待和解决这一问题的?

  答:这些问题确实存在,并呈逐年增多趋势,因涉及地方或企业重大经济利益,解决起来比较棘手,个别问题给军事设施安全造成了损害。对此,《意见》专门提出了“协调发展”的原则,用大量篇幅对此进行了规范。一是要求各级保密、公安、国家安全、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农业(渔政)、工商、林业、海洋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事件。对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危及军事设施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应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采取补救措施。二是强调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以及安排建设项目可能影响军事设施的,要征求军事机关意见。三是要求新建军事设施要进行安全环境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尽量避开涉外项目、已探明的重要矿产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旅游开发区以及当地经济建设热点地区和民用设施密集的地区。四是要求对军地有争议的房地产权属等问题,在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按照顾全大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互谅互让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解决权属争议,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巩固军政军民团结。

  军事设施保护大事记

  ●1990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第25号主席令公布,1990年8月1日起施行。

  ●1990年12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0]72号),重点明确了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组成及职责,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确定和范围划定等问题。

  ●2001年1月12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2001年1月12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施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1]3号),重点明确了水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确定和范围划定,地方经济建设征求军事机关意见,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外围兴建涉外项目,地方经济建设需要报废军事设施等问题。

  ●2005年7月25日至27日,全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会议在大连召开,军地305名代表在会上交流经验,观摩先进,统一思想,共同探讨做好新形势下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对策措施。(夏群良 周猛 康庚)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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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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